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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动态 | 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和生态修复(06.28-07.04)

来源:??????2021/7/12 9:02:30??????点击:
一、对“乱占耕地建房”零容忍,这些政策你知道吗?

1什么是乱占耕地建房?

耕地指种植农作物的土地,包含水田、水浇地和旱地,是《土地管理法》规定的农用地项下的子概念。

2020年9月起,全国范围内开展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摸排工作。这次摸排所指的耕地是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为耕地且未依法依规变更用途或现状为应按耕地管理的土地,以及“二调”后各年度通过土地整理复垦开发等途径新增加的耕地或按耕地管理的土地。相应的,本次排查乱占耕地建房即为2013年以来各类占用耕地建设的没有合法合规用地手续的房屋。

2、对乱占耕地建房如何调查和处理?

国家明令完善早发现、早制止、严查处(“两早一严”)的工作机制,采取直接向向党政主要负责人汇报、“田长制”、耕地保护责任落实与基层干部绩效评价挂钩的奖惩机制、通报批评、提请上级党政领导进行约谈甚至移交纪检监察机关等多措并举方式就乱占耕地问题进行处理。

本次整治的摸排工作中(2020年下半年),由国家层面统筹已有的基础数据,以省级单位统一下发。各省利用国家统一下发的基础资料、本省土地利用规划数据、城乡规划以及国土空间规划数据、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初步成果及有关遥感影像资料,结合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发证、地籍调查(测量),以及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相关工作成果,制作本地区摸排工作基础资料。该基础资料将作为整治的重要依据。

3、什么是“八不准”?

“八不准”即为自然资发〔2020〕127号文件归纳的对于农村建房八种禁止情形,分别是:

(1) 不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房;

(2) 不准强占多占耕地建房;

(3) 不准买卖、流转耕地违法建房;

(4) 不准在承包耕地上违法建房;

(5) 不准巧立名目违法占用耕地建房;

(6) 不准违反“一户一宅”规定占用耕地建房;

(7) 不准非法出售占用耕地建的房屋;

(8) 不准违法审批占用耕地建房。

对于违反“八不准”的,按照《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还可能承担刑事责任。

4、什么是“六个严禁”?

“六个严禁”即为国办发明电〔2020〕24号文件严令禁止的六种行为,分别是:

一、严禁违规占用耕地绿化造林;

二、严禁超标准建设绿色通道;

三、严禁违规占用耕地挖湖造景;

四、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扩大自然保护地;

五、严禁违规占用耕地从事非农建设;

六、严禁违法违规批地用地

5如何保障农民建房用地?

根据自然资发〔2020〕128号文件,应当采取计划指标单列(在年度全国土地利用计划中单列安排专项保障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原则上不低于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的5%)、下放村民住宅用地的农转用审批权限、落实“一户一宅”政策等措施保障农民建房用地。

另外,对历史形成的超标占用宅基地可能违反“一户一宅”政策的,需要区分形成时间、原因和现实状况等综合因素妥善处理。

6如何保障和规范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用地?

根据自然资发〔2021〕16号文件,各地应当采取明确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范围、引导农村产业在县域范围内统筹布局、拓展集体建设用地使用途径、大力盘活农村存量建设用地、保障设施农业发展用地、优化用地审批和规划许可流程等措施保障和规范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用地。


二、在农村搞养殖和大棚种植,能否占用基本农田?

首先,要搞明白什么是基本农田?

根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规定,基本农田是指按照一定时期人口和社会经济发展对农产品的需求,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不得占用的耕地。

另外,为了对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还划定了基本农田保护区,是指为对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依照法定程序确定的特定保护区域。

以下几种被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严格管理:

(一)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粮、棉、油生产基地内的耕地;

(二)有良好的水利与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正在实施改造计划以及可以改造的中、低产田;

(三)蔬菜生产基地;

(四)农业科研、教学试验田。

其次,要明白占用基本农田会面临怎样的处罚?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占用基本农田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从事其他活动破坏基本农田,毁坏种植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治理,恢复原种植条件,处占用基本农田的耕地开垦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要弄清楚搞养殖和大棚种植,什么情况下可以占用基本农田?什么情况下不可以?

答案显而易见:一般情况下是不可以的。

根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基本农田上是不能够搞养殖的。具体法律依据如下:

1、2020年1月1日实施的新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永久基本农田经依法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其用途。

第三十七条规定: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2、《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破坏基本农田的活动。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可见,搞养殖和大棚种植如果改变了耕地用途,一般是不允许的。

但也有特殊情况存在,因为养殖、种植业用地属于设施农用地。设施农用地如何使用,先来看2019年12月17日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联合印发的《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4号)。通知全文如下:

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

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自然资规[2019]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农牧、农垦)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随着农业现代化水平不断提升,设施农业生产日益增多,用地面临新的情况和需求。为改进用地管理,建立长效机制,促进现代农业健康发展,现通知如下:

一、设施农业用地包括农业生产中直接用于作物种植和畜禽水产养殖的设施用地。其中,作物种植设施用地包括作物生产和为生产服务的看护房、农资农机具存放场所等,以及与生产直接关联的烘干晾晒、分拣包装、保鲜存储等设施用地;畜禽水产养殖设施用地包括养殖生产及直接关联的粪污处置、检验检疫等设施用地,不包括屠宰和肉类加工场所用地等。

二、设施农业属于农业内部结构调整,可以使用一般耕地,不需落实占补平衡。种植设施不破坏耕地耕作层的,可以使用永久基本农田,不需补划;破坏耕地耕作层,但由于位置关系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的,允许使用永久基本农田但必须补划。养殖设施原则上不得使用永久基本农田,涉及少量永久基本农田确实难以避让的,允许使用但必须补划。

设施农业用地不再使用的,必须恢复原用途。设施农业用地被非农建设占用的,应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原地类为耕地的,应落实占补平衡。

三、各类设施农业用地规模由各省(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根据生产规模和建设标准合理确定。其中,看护房实行“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整改标准,养殖设施允许建设多层建筑。

四、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设施农业用地日常管理。国家、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通过各种技术手段进行设施农业用地监管。设施农业用地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经营者向乡镇政府备案,乡镇政府定期汇总情况后汇交至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涉及补划永久基本农田的,须经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动工建设。

各省(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自然资源部备案。《国土资源部 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支撑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27号)已到期,自动废止。

本通知有效期为5年。

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

2019年12月17日


 上述通知中明确规定:设施农业用地不破坏耕地耕作层的,可以使用永久基本农田,不需补划;破坏耕地耕作层,但由于位置关系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的,允许使用永久基本农田但必须补划。养殖设施原则上不得使用永久基本农田,涉及少量永久基本农田确实难以避让的,允许使用但必须补划。

不过需注意的是,虽然自然资源部和农业农村部的《通知》对作物种植和畜禽水产养殖占用基本农田的口子有所放开,但种养殖占用基本农田的口子并没有完全放开,大家千万别会错了意。特别是搞养殖占用基本农田的要格外注意,按照《通知》要求,养殖设施占用基本农田有三个重要条件,一是“少量”,二是“难以避让”,三是使用需补划。

特别是涉及养殖场用地的有几个关键点:养殖场用地属于设施农用地,养殖设施用地包括养殖生产及直接关联的粪污处置、检验检疫等设施用地,不包括屠宰和肉类加工场所用地等。设施农用地属于农业内部结构调整,按农用地管理,养殖场建设不属于非农建设。其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签订用地协议后即可用地,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须经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动工建设。因此,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未办理用地手续的养殖场用地不属于非法占用土地进行非农业建设。但是,养殖场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未经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同意动工建设的,属于违法用地,占用永久基本农田部分属于违法占地,面临被拆除的危险。

 根据上述分析,想在农村建养殖场的朋友,首先应选好地址,搞清楚想建养殖场的地方是不是永久基本农田。如果需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应先经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同意。如果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只需要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用地协议后即可用地, 用地情况向乡镇政府备案即完善全部用地手续。

需要注意的问题有三点:

一是永久基本农田不是凭现场看是否种有粮食或是否能种粮食来确定,想搞清楚哪块地是不是永久基本农田,需向自然资源部门咨询并现场确认。未经确认的,即使地块现状是荒地、石山,可能也是基本农田。

二是只能建养殖场,不得建设屠宰和肉类加工场所用地等设施,否则会构成违法占地。

三是各省对养殖场用地规模、允许占用永久基本农田规模等规定可能不一致。事前应了解各省自然资源、农业农村部门的具体规定。

因此想要在基本农田上搞养殖必须得达到这几个条件,而且具体能不能建设还得看当地对于养殖设施占用基本农田的规定是如何的。

例如,四川省自然资源厅与四川省农业农村厅2020年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川自然资规〔2020〕3号,其中规定规模养殖场允许按规使用永久基本农田:

“养殖设施原则上不得使用永久基本农田,涉及少量零星、分散永久基本农田确实难以避让的,允许使用但必须补划,允许使用面积不得超过项目用地规模的10%,最多不超过10亩;其中经农业农村厅认定存栏5000头以上的种猪场、年出栏10000头以上的规模养猪场,可适当扩大,但不得超过项目用地规模的20%,最多不超过20亩。”

文尾,笔者附上两起非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设被拆除的案例,提醒想建养殖场的朋友:基本农田是红线、创业占地要谨慎。


三、这些土地流转是违法的,一定要会识别!

虽说大部分农民都有土地,但所拥有的面积不多,加上近年来种养殖不是很赚钱,所以农民就会将地流转出去,但由于农民对土地流转的常识了解甚少,使之产生各种问题。那么如何识别什么是违法的土地流转呢?

土地流转是指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将土地经营权(使用权)转让给其他农户或经济组织,即保留承包权,转让使用权,是经营权流转到期后在土地承包期内依然属于农户。

首先说一下土地流转的好处:

①有利于防止土地抛荒;

②有利于促进农业产业化、规模化生产;

③对农民来说收入增加。

那么哪些属于违法行为:

1.强迫、阻碍农民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农民(承包方)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除以转让的方式流转需经发包方同以外,以其他方式流转的,发包方一律无权干涉。

2.假借少数服从多数,强迫农民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违背农民意愿,强制推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受到部分农民的抵制后,通过村民委员会操纵,假借少数服从多数的名义,强行对农民的承包地进行调整。

3.土地流转改变了农业用途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要遵循“保护耕地”的原则;因此,流转出去的土地一定不能改变其原有的农业用途,农民一旦进行土地流转之后,将土地用作非农业用途的行为,是要承担相关责任的。

之所以严格要求保护耕地,是因为土地流转的目的就是微量促进农业建设发展,而耕地则是其必不可少的条件,因此,必须要在确权不改变土地农业用途的前提下,进行土地流转。

4.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干预土地承包

根据《土地承包法》第九条规定,国家保护集体土地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保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侵犯。因此,村集体利用职权干涉农村土地承包、强迫承包双方变更、解除合同、以其他形式侵占、贪污、挪用、征用农民集体土地补偿费用等行为,都是属于违法行为,要受到法律制裁的。

签订土地流转合同时应注意的问题:

1.明确双方当事人的姓名、住所。注意签约人是有民事能力的人,转出方签约人应为承包方代表(户主)或经承包方(户主)授权的人。

2.注意明确土地流转方式。特别是转包与转让的差别巨大,一定要格外注意。

3.注意明确流转土地的坐落、四至、面积、质量等级。土地环境比较复杂的,最好双方一起进行侦探,在做进一步的决定。

4.注意流转土地的用途。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得改变承包土地的用途。

5.注意流转的期限以及起止日期。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6.注意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比如道路条件,水源供应,流转价格,支付方式,支付时间等等一系列问题。

7.注意流转合同到期后地上附着物及相关设施的处理。

8.注意约定违约责任。

9.注意土地流转不得损害利害关系人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四、临时用地政策常识11问

《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土地使用者应当根据土地权属,与有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并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临时使用土地的使用者应当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并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

1.什么是临时用地?

临时用地是指工程建设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在施工或者勘查完毕后不再需要使用的国有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农民集体土地被占用,临时用地未批先占是否违反了土地管理法?

2.临时用地用哪些特点?

根据现行规定,临时用地四个特点:一是使用情形特定,系因工程建设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使用,除此外其他情形不符合临时用地条件;二是使用期限较短,一般不超过两年;三是不改变所有权属,获得临时用地使用权主要基于合同约定,原属国有的仍属于国有,原属集体的仍属集体。不需要办理征收手续,涉及农用地的不需要办理转用手续;四是使用要求有限制,不能建设永久性建筑物和构筑物,涉及农用地的使用期满后需复垦。

3.临时用地有哪些种类?

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结合《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和实践,临时用地包括两类:

一是工程建设施工临时用地。主要包括: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建设的直接服务于施工人员的办公和生活用房,包括临时办公用房、生活用房、临时工棚等使用的土地;直接服务于工程施工的辅助工程,包括农用地表土剥离堆放场、材料堆场、搅拌站、钢筋加工厂、施工及运输便道、地下管线施工、地上线路架设等使用的土地。

二是地质勘查过程中的临时用地,包括厂址、坝址、铁路、公路选址等需要对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情况进行勘测,探矿、采矿需要对矿藏情况进行勘查勘探所需临时使用的土地等。

另外,根据现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抢险救灾等急需使用土地的,可以先行使用土地。其中,属于临时用地的,灾后应当恢复原状并交还原土地使用者使用,不再办理用地审批手续。此处规定的临时用地应指因抢险救灾临时用于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的用途而使用的土地。

4.如何申请临时用地?

符合临时用地申请条件的,需要使用临时用地的单位应当根据土地权属,与有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需要复垦的,还要按照《土地复垦条例》的规定编制土地复垦方案。在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临时用地时,应提交项目建设、地质勘查有关批准文件和签订的土地使用合同、土地复垦方案或者土地复垦方案已审查通过的意见等资料,申请临时使用土地。

5.如何签订临时用地合同和给予补偿?

临时用地合同是约定土地所有权人和临时用地的使用权人的权利、义务的协议。因此,临时用地有一些要求:例如,临时用地的用途、使用期限、使用后的恢复措施、土地补偿都必须通过合同双方约定,符合法律规定,并严格实行。关于临时用地的补偿标准,一般由土地所有权人和临时用地者双方通过临时用地合同约定。如果使用的是国有土地,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代表政府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合同并按合同的要求支付临时用地补偿费。如果使用的是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代表所有者与临时用地使用者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并收取临时用地补偿费。

6.临时用地由谁批准?

因临时用地不改变土地使用性质和土地权属,主要是经济补偿和使用后土地的恢复等问题,《土地管理法》规定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批,不必报人民政府批准。

需要注意的是,临时用地是指临时使用空闲地、农用地和未利用地。如果使用的土地上有建筑物、构筑物,则应当采用租赁等办法,与地上建构筑物一起使用。

另外,根据现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抢险救灾等急需使用的土地,属于先行临时使用土地,并未规定需要办理审批手续,灾后恢复原状并交还原土地使用者使用。

7.如何使用临时用地?

临时使用土地者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不能将临时用地改为永久建设用地。不得建永久性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使用结束后,将在土地上临时建设的设施全部拆除,恢复土地的原貌,并交还给原土地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即原土地的用途属建设用地的仍为建设用地,原来为农用地的仍为农用地。临时使用农用地的无须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使用结束后,使用者应当负责恢复原貌,并交还原土地使用者或土地所有者。

从这个角度上讲,原为农用地的临时用地,临时土地者不得改为永久建设用地。另一方面,原土地使用者或土地所有者也不得同意将该土地用于永久建设用途。双方签订的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期限等应符合法律规定,否则会因违法导致合同无效。

8.临时用地是否改变权属?

临时使用土地,土地使用权获得基于合同约定,不需要办理征收或者出让手续,使用国有土地的也不必办理划拨或有偿使用手续,只需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并对土地所有权人和原土地使用权人予以一定的补偿。这与集体土地征收导致土地所有权变更或国有土地出让获得土地使用权有本质区别。

9.临时用地可以使用多长时间?

《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条规定,临时用地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之所以这样规定,主要防止临时用地期限过长,会使临时用地改为实际上的建设用地,并使土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实际上失去使用权。但一些工程施工,两年内无法完成,可能需要五年或更长时间,因此,《土地管理法》对临时用地的期限规定,使用了“一般不超过”两年这样的表述。临时用地确需超过两年的,必须经过批准,通过双方的合同约定,或两年后重新办理临时用地手续。特别要防止借临时用地之名,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

10.临时用地可以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吗?

《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和改进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1号)规定,临时用地一般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用地、选址确实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的,在不修建永久性建(构)筑物、经复垦能恢复原种植条件的前提下,土地使用者按法定程序申请临时用地并编制土地复垦方案,经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可临时占用,并在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一般不超过两年,同时,通过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再利用等工程技术措施,减少对耕作层的破坏。临时用地到期后土地使用者应及时复垦恢复原种植条件,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农村等相关主管部门开展土地复垦验收,验收合格的,继续按照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和管理;验收不合格的,责令土地使用者进行整改,经整改仍不合格的,按照《土地复垦条例》规定由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使用缴纳的土地复垦费代为组织复垦,并由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农村等相关主管部门开展土地复垦验收。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对在临时用地上修建永久性建(构)筑物或其他造成无法恢复原种植条件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理;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临时用地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通过日常检查、年度卫片执法检查等,及时发现并纠正临时用地中存在的问题。

11.违反临时用地有关规定面临什么处罚?

一是对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以及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可依据《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规定给予处罚。

二是不履行复垦义务的。现《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占用耕地的,土地使用者应当自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1年内恢复种植条件。不按期履行复垦义务的,可依据《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和《土地复垦条例》等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三是对在临时用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的,自然资源部门可依据《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立案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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