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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动态 | 空间规划(06.28-07.04)

来源:??????2021/7/12 9:00:40??????点击:
一、《国土空间规划城市设计指南》发布

近日,自然资源部发布了《国土空间规划城市设计指南》行业标准。

自然资源部关于发布《国土空间规划城市设计指南》行业标准的公告

2021年第40号

《国土空间规划城市设计指南》推荐性行业标准已通过全国自然资源与国土空间规划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审查,现予批准、发布,自2021年7月1日起实施。标准编号及名称如下:

TD/T1065-2021《国土空间规划城市设计指南》

自然资源部

2021年6月24日


二、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

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明确保障性租赁住房基础制度和支撑政策。

《意见》指出,以习大大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引导,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突出住房的民生属性,扩大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缓解住房租赁市场结构性供给不足,推动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促进实现全体人民住有所居。

《意见》明确,保障性租赁住房主要解决符合条件的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的住房困难问题,以建筑面积不超过70平方米的小户型为主,租金低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由政府给予政策支撑,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引导多主体投资、多渠道供给,主要利用存量土地和房屋建设,适当利用新供应国有建设用地建设。城市人民政府要坚持供需匹配,科学确定“十四五”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目标和政策措施,制定年度建设计划,并向社会公布;加强对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出租和运营管理的全过程监督,强化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城市人民政府对本地区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负主体责任,省级人民政府负总责。

《意见》提出以下支撑政策。一是进一步完善土地支撑政策。人口净流入的大城市和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可探索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允许利用企事业单位自有土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变更土地用途,不补缴土地价款;可将产业园区配套用地面积占比上限由7%提高到15%,提高部分主要用于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用地可采取出让、租赁或划拨等方式供应。允许将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不变更土地使用性质,不补缴土地价款。二是简化审批流程。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和非居住存量房屋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可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联合审查建设方案,出具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后,由相关部门办理立项、用地、规划、施工、消防等手续。三是给予中央补助资金支撑。中央对符合规定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任务予以补助。四是降低税费负担并实行民用水电气价格。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和非居住存量房屋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后,比照适用住房租赁增值税、房产税等税收优惠政策,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按照居民标准实行。五是进一步加强金融支撑。支撑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市场化方式向保障性租赁住房自持主体提供长期贷款,在实施房地产信贷管理时予以差别化对待。

《意见》要求,各地要做好政策衔接,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强化协作,确保各项政策落实到位。

文件原文: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

国办发〔2021〕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近年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扎实推进住房保障工作,有效改善了城镇户籍困难群众住房条件,但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住房困难问题仍然比较突出,需加快完善以公租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和共有产权住房为主体的住房保障体系。经国务院同意,现就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促进解决好大城市住房突出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引导思想

以习大大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引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突出住房的民生属性,扩大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缓解住房租赁市场结构性供给不足,推动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促进实现全体人民住有所居。

二、基础制度

(一)明确对象标准。保障性租赁住房主要解决符合条件的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的住房困难问题,以建筑面积不超过70平方米的小户型为主,租金低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准入和退出的具体条件、小户型的具体面积由城市人民政府按照保基本的原则合理确定。

(二)引导多方参与。保障性租赁住房由政府给予土地、财税、金融等政策支撑,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引导多主体投资、多渠道供给,坚持“谁投资、谁所有”,主要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企事业单位自有闲置土地、产业园区配套用地和存量闲置房屋建设,适当利用新供应国有建设用地建设,并合理配套商业服务设施。支撑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建设和运营管理保障性租赁住房。

(三)坚持供需匹配。城市人民政府要摸清保障性租赁住房需求和存量土地、房屋资源情况,结合现有租赁住房供求和品质状况,从实际出发,因城施策,采取新建、改建、改造、租赁补贴和将政府的闲置住房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等多种方式,切实增加供给,科学确定“十四五”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目标和政策措施,制定年度建设计划,并向社会公布。

(四)严格监督管理。城市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住房租赁管理服务平台,加强对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出租和运营管理的全过程监督,强化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保障性租赁住房不得上市销售或变相销售,严禁以保障性租赁住房为名违规经营或骗取优惠政策。

(五)落实地方责任。城市人民政府对本地区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促进解决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住房困难问题负主体责任。省级人民政府对本地区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负总责,要加强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对城市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情况实施监测评价。

三、支撑政策

(一)进一步完善土地支撑政策

1.人口净流入的大城市和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在敬重农民集体意愿的基础上,经城市人民政府同意,可探索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应支撑利用城区、靠近产业园区或交通便利区域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通过自建或联营、入股等方式建设运营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办理抵押贷款。

2.人口净流入的大城市和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对企事业单位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土地,经城市人民政府同意,在符合规划、权属不变、满足安全要求、敬重群众意愿的前提下,允许用于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并变更土地用途,不补缴土地价款,原划拨的土地可继续保留划拨方式;允许土地使用权人自建或与其他市场主体合作建设运营保障性租赁住房。

3.人口净流入的大城市和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经城市人民政府同意,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可将产业园区中工业项目配套建设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的用地面积占项目总用地面积的比例上限由7%提高到15%,建筑面积占比上限相应提高,提高部分主要用于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严禁建设成套商品住宅;鼓励将产业园区中各工业项目的配套比例对应的用地面积或建筑面积集中起来,统一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

4.对闲置和低效利用的商业办公、旅馆、厂房、仓储、科研教育等非居住存量房屋,经城市人民政府同意,在符合规划原则、权属不变、满足安全要求、敬重群众意愿的前提下,允许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期间,不变更土地使用性质,不补缴土地价款。

5.人口净流入的大城市和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应按照职住平衡原则,提高住宅用地中保障性租赁住房用地供应比例,在编制年度住宅用地供应计划时,单列租赁住房用地计划、优先安排、应保尽保,主要安排在产业园区及周边、轨道交通站点附近和城市建设重点片区等区域,引导产城人融合、人地房联动;保障性租赁住房用地可采取出让、租赁或划拨等方式供应,其中以出让或租赁方式供应的,可将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价格及调整方式作为出让或租赁的前置条件,允许出让价款分期收取。新建普通商品住房项目,可配建一定比例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具体配建比例和管理方式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鼓励在地铁上盖物业中建设一定比例的保障性租赁住房。

(二)简化审批流程。各地要精简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审批事项和环节,构建快速审批流程,提高项目审批效率。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和非居住存量房屋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可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联合审查建设方案,出具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后,由相关部门办理立项、用地、规划、施工、消防等手续。不涉及土地权属变化的项目,可用已有用地手续等材料作为土地证明文件,不再办理用地手续。探索将工程建设许可和施工许可合并为一个阶段。实行相关各方联合验收。

(三)给予中央补助资金支撑。中央通过现有经费渠道,对符合规定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任务予以补助。

(四)降低税费负担。综合利用税费手段,加大对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支撑力度。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和非居住存量房屋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后,比照适用住房租赁增值税、房产税等税收优惠政策。对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五)实行民用水电气价格。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和非居住存量房屋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后,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按照居民标准实行。

(六)进一步加强金融支撑。

1.加大对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运营的信贷支撑力度,支撑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市场化方式向保障性租赁住房自持主体提供长期贷款;按照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原则,向改建、改造存量房屋形成非自有产权保障性租赁住房的住房租赁企业提供贷款。完善与保障性租赁住房相适应的贷款统计,在实施房地产信贷管理时予以差别化对待。

2.支撑银行业金融机构发行金融债券,募集资金用于保障性租赁住房贷款投放。支撑企业发行企业债券、企业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企业信用类债券,用于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运营。企业持有运营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具有持续稳定现金流的,可将物业抵押作为信用增进,发行住房租赁担保债券。支撑商业保险资金按照市场化原则参与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

四、组织实施

(一)做好政策衔接。各地要把解决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住房困难问题摆上重要议事日程,高度重视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要对现有各类政策支撑租赁住房进行梳理,包括通过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试点、中央财政支撑住房租赁市场发展试点、非房地产企业利用自有土地建设租赁住房试点、发展政策性租赁住房试点建设的租赁住房等,符合规定的均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规范管理,不纳入的不得享受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和非居住存量房屋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不补缴土地价款等国家对保障性租赁住房的专门支撑政策。

(二)强化部门协作。住房城乡建设部要加强对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督促引导,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做好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情况监测评价,及时总结宣传经验做法。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自然资源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银保监会、证监会等部门和单位要加强政策协调、工作衔接,强化业务引导、调研督促。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职责分工,加强协作、形成合力,确保各项政策落实到位。

国务院办公厅

2021年6月24日


三、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农村部广东省人民政府共同推进广东乡村振兴战略实施2021年度工作要点的通知

近日,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农村部广东省人民政府共同推进广东乡村振兴战略实施2021年度工作要点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农村部广东省人民政府共同推进广东乡村振兴战略实施2021年度工作要点的通知

粤办函〔2021〕189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农业农村部广东省人民政府共同推进广东乡村振兴战略实施2021年度工作要点》已经农业农村部、广东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实行。实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农业农村厅反映。

省政府办公厅

2021年6月10日


农业农村部广东省人民政府共同推进

广东乡村振兴战略实施2021年度工作要点

为贯彻《乡村振兴促进法》,落实《农业农村部广东省人民政府共同推进广东乡村振兴战略实施合作框架协议(2019—2022年)》,农业农村部与广东省人民政府商定,2021年度共同做好以下重点工作。

一、确保粮食安全和重要农产品有效供给

1.牢牢把住粮食安全主动权。坚持粮食安全党政同责,深入实施“南粤粮安工程”,农业资源优先保障粮食生产,保持粮食生产能力稳定。开展粮食生产功能区划定“回头看”,加强粮食生产功能区建设,引导粮食生产功能区至少生产一季粮食,种植非粮作物的要在一季后能够恢复粮食生产,推进省级粮食产业园区建设。稳定水稻种植面积,建设一批绿色高质高效丝苗米生产基地,打造丝苗米优势产业带。大力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开展新一轮垦造水田行动,落实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推进撂荒耕地复耕复种,将耕地资源优先用于粮食生产,坚决遏制耕地“非农化”、严格管控“非粮化”。(广东省农业农村厅,农业农村部发展规划司、种植业管理司、农田建设管理司牵头;广东省自然资源厅、粮食和储备局、农垦总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广东省各地级以上市政府落实,以下各项工作均需各地级以上市政府落实,不再列出。以下分工中,广东省、农业农村部分别简称省、部)

2.坚决打好种业翻身仗。实施粤强种芯工程,强化种业科技创新,开展荔枝、香蕉、白羽肉鸡、瘦肉型猪、水产等良种重大科研联合攻关,着力解决一批关键核心技术。推进农业种质资源调查、收集保存、鉴定评价和利用,新建一批特色蔬菜、岭南优质水果、特种经济作物等国家和省级资源库(圃)。加快推进广东(深圳)现代生物育种中心、广东南亚热带作物创新中心、广州种业研究院等种业创新平台建设,打造建设一批种业科研平台。建设现代种业产业集群,组建广东种业集团,培育、建设一批育繁推一体化企业和基地。(省农业农村厅,部种业管理司牵头;省科技厅、农科院,华南农业大学、仲恺农业工程学院,广东恒健投资控股有限企业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3.保障“菜篮子”“果盘子”等重要农产品供给。落实“菜篮子”市长负责制,分级对各地级以上市政府进行考核。加快生猪产能恢复和现代畜禽产业转型升级,建设标准化规模养殖场,打造养殖、屠宰、加工、配送全产业链大型示范畜禽企业。发展深水网箱养殖。稳定蔬菜、蛋奶生产。建设热带优质水果、出口特色水果、落叶水果三大产业发展带。实施广东荔枝产业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计划,建设荔枝高标准示范园。打造特色优势水果生产重点县,建设龙眼、香蕉、菠萝、柑橘(柑桔橙)、柚子等一批岭南特色优质水果生产基地。加强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建设并开展“回头看”,保障天然橡胶等重要战略资源供给,推动产业提质增效。省农业农村厅、农垦总局,部种植业管理司、畜牧兽医局、渔业渔政管理局、农垦局牵头;省供销社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提高农业质量效益和竞争力

4.加强现代农业产业体系建设。深入推进国家、省级现代农业产业园和“跨县集群、一县一园、一镇一业、一村一品”现代农业产业体系建设,整县建设一批农业现代化示范区,建设农业产业强镇和农业专业镇(农场),建设全国“一村一品”示范村镇。发展农业优势特色产业,推动建设现代农业和食品等一批优势特色产业集群。建设沿海渔港和渔港经济区,提升渔业基础设施和装备水平。完善现代农业全产业链标准体系,推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省农业农村厅,部发展规划司、计划财务司、乡村产业发展司、渔业渔政管理局牵头;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5.推进农业绿色发展。加强重大动植物疫病防控,全面落实红火蚁、草地贪夜蛾阻截防控措施,切实抓好非洲猪瘟等重大动物疫病分区防控工作。强化农业投入品规范化管理,持续推进化肥农药兽药使用减量增效,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开展珠三角百万亩渔塘转型升级行动,建设国家级水产健康养殖与生态养殖示范县区。强化渔业资源管控与养护,开展增殖放流,建设海洋牧场,严格实施海洋伏季休渔制度。支撑秸秆综合利用、农膜回收,推进全生物降解地膜应用。强化耕地分类管理、安全利用,实施区域循环生态农业项目。推进粤港澳大湾区(广东·惠州)绿色农产品生产供应基地建设。支撑农业绿色发展先行区建设,加快推进先行先试支撑体系建设。(省农业农村厅,部发展规划司、科技教育司、种植业管理司、畜牧兽医局、渔业渔政管理局牵头;省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市场监管局、供销社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6.提升农产品价值和安全水平。启动农业生产“三品一标”提升行动,推进品种培优、品质提升、品牌打造和标准化生产。加快农业品牌培育,加强绿色、有机、地理标志农产品认证管理和品牌营销推介。深入推进“12221”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促进大宗特色优势农产品产销紧密对接。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开展水产品“不安全、不上市”专项行动,实施世界银行贷款广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提升(示范)项目。推行食用农产品达标合格证制度,深入实施地理标志农产品保护工程。(省农业农村厅,部发展规划司、市场与信息化司、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司、渔业渔政管理局牵头;省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增强农业创新驱动能力

7.强化现代农业科技支撑。加快构建现代农业科技创新体系,推进广州国家现代农业产业科技创新中心、农业农村部重点实验室、岭南现代农业科学与技术广东省实验室和高水平农科院建设,发挥产业技术创新联盟作用,促进产学研深度融合。支撑河源灯塔盆地创建国家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中国农业科学院深圳农业基因组研究所建设世界一流科研院所。深入开展乡村振兴科技支撑行动,加强农业科技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推进科技产业一体化创新转化。提升农机装备水平,提高水稻耕种收综合机械化率。(省农业农村厅,部科技教育司、农业机械化管理司牵头;河源市政府,省科技厅、农科院,华南农业大学、仲恺农业工程学院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8.加快发展数字农业。实施数字农业农村发展行动计划,举办世界数字农业大会,推动农业区块链、大数据、物联网、遥感、人工智能等在农业生产加工储运销售消费等领域中的应用与创新。继续提升信息进村入户应用水平。实施“互联网+”农产品出村进城工程,加快试点县建设。(省农业农村厅,部市场与信息化司、国际合作司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9.推动农业交流合作。高水平办好第十九届中国国际农产品交易会,全面展示全国和广东乡村振兴成果,开展国内外农业贸易合作,提高广东农产品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加强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及有关国际组织的农业交流合作。(省农业农村厅,部市场与信息化司、国际合作司牵头;广州、深圳等市政府,省商务厅、省政府外办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大力实施乡村建设行动

10.实施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五年行动。全面推进农村厕所革命,扎实推进农村生活污水和生活垃圾治理,建立健全农村人居环境长效管护机制。全域开展“五美”专项行动,突出抓好农村“两违”建筑、破旧泥砖房、田间窝棚和“三线”整治,在“四沿”区域全面开展净化、美化、绿化“三化”工程。(省农业农村厅,部农村社会事业促进司牵头;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生态环境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1.持续推进农房管控和乡村风貌提升。落实村庄风貌引导,加强传统建筑、传统村落保护,提升农房设计水平和农房建设质量。推进宅基地确权登记成果上图入库汇交,建立动态更新机制,规范开展房地一体宅基地日常登记颁证工作。沿线连片建设美丽乡村风貌带,推进存量农房微改造和新建农房风貌塑造,整县整镇提升农房风貌。因地制宜建设农村“四小园”。(省农业农村厅,部农村社会事业促进司、农村合作经济引导司牵头;省自然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2.加快乡村基础设施提档升级。实施农村道路畅通工程,建设“四好农村路”。统筹推进农村供水保障、农村电网、农田水利、仓储保鲜、冷链物流等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数字乡村建设发展、宽带乡村工程,支撑5G、物联网等新基建向乡村延伸覆盖,建设智慧乡村。建立健全乡村基础设施运营管护长效机制。省农业农村厅,部农村社会事业促进司、市场与信息化司、农田建设管理司牵头;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供销社,广东电网企业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3.积极发展乡村美丽经济。深度发掘乡村新功能新价值,推进“农业多功能+”,推广预售定制模式和个性化定制服务。加快发展旅游休闲与创意体验农业,建设一批全国休闲农业重点县,塑造“粤美乡村”旅游品牌。支撑农户、村集体和各类新型经营主体打造并运营特色乡村民宿,培育发展乡村旅游、生态康养、研学科普、农耕体验等新业态,推动美丽乡村转化为美丽经济。(省农业农村厅,部乡村产业发展司牵头;省学问和旅游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深化农业农村改革

14.推进新型农业经营和服务体系建设。突出抓好家庭农场和农民专业合作社两类经营主体,鼓励发展多种形式适度规模经营。培育“粤字号”标杆型领军农业龙头企业,促进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提升。构建公共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加快培育各类服务组织,大力推广农业生产托管。(省农业农村厅,部政策与改革司、乡村产业发展司、农村合作经济引导司牵头;省市场监管局、供销社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5.强化农业农村金融服务。建设广东金融支农联盟,推动广东省中小企业融资平台建设,探索设立“农业专区”,加快推进“广东农业高质量发展板”建设,支撑农业企业上市,着力解决农业企业融资难题。增加乡村振兴领域信贷投入,加大对农业农村基础设施投融资的中长期信贷支撑。发挥农商行、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支农支小作用,加强政银担保合作,开发专属金融产品支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农村新产业新业态。发挥省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基金引导作用,加快项目投资落实进度,支撑农业大市设立农业产业引导基金,撬动社会资本加大投入。大力推动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争取将我省产粮大县水稻玉米完全成本保险、收入保险列入国家试点范围,将岭南特色水果、肉鸡、淡水养殖作为中央财政对地方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奖补试点险种,提高岭南特色水果、水产养殖、家禽、蔬菜、花卉苗木等承保覆盖率。(省农业农村厅,部计划财务司牵头;省财政厅、地方金融监管局,广东银保监局、广东证监局,省农信联社,广东恒健投资控股有限企业,广东农业信贷担保有限责任企业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6.激活农业农村资源要素。加快完善农村产权制度和要素市场化配置机制,充分激发农村发展内生动力。落实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30年政策,健全土地经营权流转服务体系,稳慎推进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开展乡村全域土地综合整治试点。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加快乡村建设审批“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推动审批服务全程电子化和信息资源互通共享。扎实推进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强化执法条件保障,全面提升农业综合执法能力。落实好提高土地出让收益用于农业农村比例的政策,不断加大农业农村投入力度。建立健全符合乡村特点的人才培养、引进机制,强化人才服务乡村激励约束。建设“三农”工作干部、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人才、现代农业人才、农村科技特派员和志愿者相结合的乡村振兴人才队伍。(省农业农村厅,部政策与改革司、计划财务司、科技教育司、法规司、人事司牵头;省委组织部,省科技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自然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7.全面促进农村消费。加快完善县镇村三级农村物流体系,着力推进农产品产地冷藏保鲜设施建设和广东供销公共型农产品冷链物流骨干网建设。完善农村生活性服务业支撑政策,促进农村居民耐用消费品更新换代,满足农村居民消费升级需要,吸引城市居民下乡消费。(省农业农村厅,部市场与信息化司牵头;省发展改革委、商务厅、学问和旅游厅、市场监管局、供销社、工商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接续推进脱贫地区发展和乡村全面振兴

18.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保持现行主要帮扶政策总体稳定,健全防止返贫动态监测和帮扶机制,加强扶贫和乡村振兴项目资金资产管理和监督。加强农村低收入人口监测,拓展稳定增收渠道,提升自身发展能力,分层分类实施社会救助,完善养老保障和妇女儿童关爱服务,加强医疗保障工作。继续开展好“广东扶贫济困日”和“全国扶贫日”活动。(省农业农村厅、乡村振兴局,部政策与改革司、发展规划司、农村社会事业促进司牵头;省财政厅、民政厅、审计厅、医保局、妇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9.全面全域全覆盖推进乡村振兴。实施乡村振兴驻镇帮镇扶村工程,开展“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科研力量”组团式驻镇帮镇扶村,着力帮扶粤东粤西粤北地区12市和肇庆市所辖共901个乡镇改善镇村基础设施和基本公共服务,把乡镇建设成为服务农民的区域中心,推进“千镇万村”同建同治同美。深入开展“千企帮千镇”“万企兴万村”行动,健全社会力量帮扶精准对接机制。(省农业农村厅、乡村振兴局,部发展规划司、农村社会事业促进司牵头,省国资委、工商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20.高标准做好东西部协作工作。完善东西部协作机制,进一步做好帮扶广西、贵州脱贫县工作,优化结对帮扶关系,深化拓展协作领域,保持资金投入力度、干部人才选派交流力度,加强劳务协作、产业协作、消费协作,支撑创建现代农业产业园,推动东西部协作继续走在全国前列。建设和运营好广东东西部扶贫协作产品交易市场。(省农业农村厅、乡村振兴局,部发展规划司牵头)

七、巩固发展共建共治共享乡村治理新格局

21.夯实农村基层组织基础。全面提升“头雁”工程质量,充分发挥农村基层党组织领导作用,持续抓党建促乡村振兴。有序开展乡镇、村(居)集中换届,选优配强乡镇领导班子、村“两委”成员特别是党组织书记。坚持向重点村选派驻村第一书记,扎实推进领导干部深入基层定点联系工作。(省委组织部、农办,省民政厅,部发展规划司牵头)

22.加强和改进乡村治理。推进党建引领的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建设,开展第二批省级乡村治理“百镇千村”示范创建活动。强化新时代岭南特色乡风文明建设,深入传播、继承创新优秀传统岭南乡土学问,修订完善村规民约,持续推进农村移风易俗。深化珠三角村改居社区综合配套改革。(省委农办、组织部,省文明办、司法厅,部政策与改革司、农村合作经济引导司、农村社会事业促进司牵头)

23.切实保障农民权益。发挥农民主体作用,敬重农民意愿开展村庄规划、土地流转及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等,严格规范村庄撤并,保障进城落户农民的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推进村务公开,维护农民的知情权、监督权。实施“粤菜师傅”“广东技工”“南粤家政”“乡村工匠”“农村电商”“高素质农民”等系列培育工程,推广“以工代赈”做法,吸纳更多农村人口就地就近就业。(省委农办,省农业农村厅,部政策与改革司、发展规划司、农村合作经济引导司牵头;省发展改革委、民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自然资源厅、商务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加强规划和试点引领

24.谋划好“十四五”农业农村发展。聚焦“十四五”时期农业农村发展关键领域,高质量编制广东农业农村现代化“十四五”规划,统筹谋划重大政策、重大工程和重大项目,与国家“十四五”农业农村发展战略充分对接,提高广东“三农”工作的系统性、科学性和前瞻性。部省继续合作共建华南农业大学。(省农业农村厅,部发展规划司、科技教育司牵头;省发展改革委、教育厅,华南农业大学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25.开展率先基本实现农业农村现代化试点工作。引导广东省23个试点县制定完善试点方案,围绕设施装备、要素集聚、全产业链、生态循环、数字乡村建设等方面,优化试点目标任务,探索建立农业农村现代化指标体系,开展农业农村现代化水平监测。(省农业农村厅,部发展规划司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统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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