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 | 关于《国务院关于授权和委托用地审批权的决定》(国发〔2020〕4号)的思考
2020年3月12日,国务院印发了《关于授权和委托用地审批权的决定》(国发〔2020〕4号)(以下简称《决定》),在严格保护耕地、节约集约用地前提下,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改革土地管理制度,赋予省级人民政府更大的用地自主权。
将国务院可以授权的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审批事项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2、委托试点将永久基本农田转为建设用地和国务院批准土地征收审批事项委托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首批试点省份为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安徽、广东、重庆,试点期限1年。具体实施方案由试点省份人民政府制订并报自然资源部备案。国务院将建立健全省级人民政府用地审批工作评价机制,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土地管理水平综合评估结果,对试点省份进行动态调整,对连续排名靠后或考核不合格的试点省份,国务院将收回委托。
3、有关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①要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严格审查把关;②特别要严格审查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区的用地,切实保护耕地,节约集约用地,盘活存量土地,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③确保相关用地审批权“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④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不得将承接的用地审批权进一步授权或委托。
自然资源部:①要加强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用地审批工作的引导和服务,明确审批要求和标准,切实提高审批质量和效率;②要采取“双随机、一公开”等方式,加强对用地审批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违规问题及时督促纠正,重大问题及时向国务院报告。
笔者认为,《决定》的第一条内容有对2020年1月1日后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下称“新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相关规定的明确及突破。《决定》的第二条内容,则是对“新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和第四十六条相关规定的突破。具体内容如下:
此次用地审批权下放,有利于我省根据大湾区建设需求及时调整用地计划和布局,进一步优化土地利用的空间布局和数量结构,进一步优化土地资源空间格局,推动湾区城市圈、卫星城的发展,进一步提高城镇化率,打造国内核心城市群。
2、土地供给总量仍然控严,存量供给为重点方向不变《决定》并未涉及规划控制线的修改,我省各地的建设用地总规模仍由我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此次审批权下放并不会导致我省土地供给大幅增加。未来在各级国土空间规划、土地供应计划、空间用途管制的约束下,我省建设用地供应的关注重点仍然是挖“存量”、控“增量”,实现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3、提高重大基础设施和重点项目的审批效率过去永久基本农田、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都必须由国务院批准征收,这导致部分土地难以根据地方政府的规划及时进行用途调整,无法跟上地方经济发展需要。此次国务院审批权下放,赋予我省地方政府更大的权利自主调整土地利用空间布局,能大幅缩短我省大型项目、线性工程等重大基础设施和重点项目用地审批时间,大大提高用地审批效率,缩短建设的时间,有利于加速拉动重大项目投资,加速推动传统基建、新基建项目的落地。
4、有利于成片连片或整村改造项目土地整合推进当前,我省“三旧”改造工作正在如火如荼地推进过程中,各地有序地在推进各类型“三旧”改造项目,其中,在成片连片或旧村改造项目中涉及大量规划调整、耕地及基本农田空间位置腾挪等土地整合工作需要进行审批的情况。本次审批权下放,给该类型的“三旧”改造项目带来积极影响,可以大幅缩短相关审批流程,进而缩短改造的漫长过程,有利于加快推进成片连片或整村改造项目土地整合工作。
编辑概况
关达豪,中地研究院副主任,毕业于华南农业大学土地资源管理专业,主要从事城市更新、改造方案编制、建设用地报批等研究咨询工作,参与佛山市、江门市、云浮市等多个“三旧”改造政策拟定咨询相关项目,主持和参与汕湛高速公路、广州市地铁21号线等多个省市重点工程建设用地报批项目,在方案编制、建设用地报批、不动产登记等方面具备扎实的理论基础和实践经验。
?注意:非营利性质的转载请注明出处,商业性质的转载请联系版权人。
- 上一篇:《中地TODAY》第二十三期 2020/4/7
- 下一篇:原创 | 浅析乡村振兴背景下村庄类型划分——以佛山市南海区为 2020/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