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业动态 | 空间规划(04.05-04.11)
一、海南推进实施垦区土地综合整治
为充分发挥垦区土地资源优势和海南农垦自主能动性,助力乡村振兴,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服务支撑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经省政府同意,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日前下发《关于推进实施垦区土地综合整治的通知》,要求科学合理做好规划,高质量推进项目实施,强化耕地指标管理,发挥项目综合效益,严守耕地和生态保护红线。
《通知》指出
垦区土地综合整治要坚持以国土空间规划为依据,统筹运用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生态修复等政策,推动垦区内田、水、路、林、场(队)综合整治,积极挖掘垦区土地综合整治潜力。海南农垦应结合资源禀赋、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区位条件和发展趋势,统筹场(队)发展定位、生态环境保护、主导产业布局、高标准农田建设、人居环境整治、建设项目安排等,合理划定农业生产、场(队)建设、产业发展和生态保护等功能分区,科学编制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实施方案。经批准同意的土地综合整治实施方案,应纳入国土空间规划。
《通知》明确
海南农垦应根据海南省总体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和产业、市场导向需求,制定年度土地综合整治计划。垦区土地综合整治要合理引导建设用地腾退,不片面追求短期土地指标效益,坚决防止大拆大建、损害人民群众合法利益的行为,充分发挥土地综合整治绿色、可持续的综合效益。对具体项目应提前组织进行实地踏勘和专家论证,并征求当地乡镇、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努力做到场(连)和乡镇(村)的垦地统筹、互相衔接,融合发展。同时,支撑海南农垦自主谋划和实施垦区土地综合整治项目。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负责组织垦区土地综合整治立项审批工作,由农垦组织编制具体项目实施方案并报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审查,审查通过的下达批复。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负责组织开展垦区土地综合整治项目竣工验收和备案工作,具体工作由省土地储备整理交易中心承担。垦区土地综合整治项目竣工后,海南农垦应切实加强项目后期管理,围绕产业基础和保护生态环境,积极促进热带高效农业、南繁育种、旅游学问、医疗康养等产业发展,坚决遏制土地撂荒、农地非农化等问题。
《通知》要求
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应确保项目区域内耕地质量有提升,新增耕地面积不少于原有耕地面积的5%左右。具有高标准农田建设潜力的项目,应主动向所属市县申报纳入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统筹实施。项目区域内涉及永久基本农田调整的,应编制调整方案并按规定办理,确保新增永久基本农田面积不少于调整面积的5%左右,调整方案应纳入村庄规划。土地综合整治项目不得突破生态保护红线,禁止破坏生态环境砍树挖山填湖、占用耕地搞人造景观、破坏乡村风貌和历史文脉等。
《通知》还要求
一是强化耕地指标管理,对于海南农垦全额投资、自主实施的土地综合整治项目,经认定备案所形成的补充耕地指标,35%无偿纳入省级指标库统筹管理,10%指标纳入项目所在地市县指标库,剩余指标由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实行专项管理,由海南农垦统筹使用。二是海南农垦要结合推进垦区一体化协调发展和小城镇建设用地新模式、农垦土地资产化、农村“三块地”改革等自贸港总体方案要求,因地制宜、循序渐进地推进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形成可推广的典型示范,为土地综合整治和生态修复的全面实施贡献力量。此外,各市县可与海南农垦合作,通过同股同权、“成本+合理收益”、EPC、PPP等模式,按照一般土地综合整治项目管理模式共同实施项目,通过土地综合整治等举措,尽快补齐垦地基本公共服务和“五网”基础设施建设短板,为推进海南乡村振兴奠定坚实基础。三是海南农垦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业有关规章制度,对土地综合整治项目的招投标、施工、监理、实施进度、工程质量、资金使用等环节严格管理,及时解决项目实施中出现的重大问题。要积极推广各类生态型土地整治技术,促进生物、农艺与工程措施相结合,引领土地综合整治向生态、绿色、创新方向转型发展。
二、贵州省四部门印发《关于开展产业园用地情况总调查暨2021年度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全面评价有关工作的通知》
为提高产业园土地使用质量和产出效益,加快推进新型工业化发展步伐,深入推动全省经济高质量发展,按照“一二三四”的工作思路,近日,贵州省自然资源厅、贵州省商务厅、贵州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贵州省科学技术厅联合印发《关于开展产业园用地情况总调查暨2021年度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全面评价有关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开展产业园用地情况调查和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全面评价,是深入学习贯彻习大大总书记视察贵州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全省新型工业化暨开发区高质量发展大会部署,深入推进工业倍增行动的重要举措,是聚焦高端化、绿色化、集约化发展,努力推动全省发展战略的重要增长极。
《通知》指出,本次调查评价对象包括:第一类产业园。包括《中国开发区审核公告目录》(2018年版)内的各类开发区,及目录外依法依规批准设立且有明确界限范围的国家级和省级开发区。第二类产业园。除第一类产业园外,由各级政府批准设立,以产业发展为主导,具有稳定的管理机构和明确的空间范围,办理过土地征转等用地手续的各类产业园(旅游度假区、农业类园区暂不纳入本次调查范围)。调查评价时点统一为2020年12月31日。第一类产业园按照批准范围和实际管理范围两种口径开展调查评价,第二类产业园以实际管理范围为准进行调查。
《通知》明确,各市(州)、县(市、区)、开发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各市(州)、县(市、区)商务、工业和信息化、科学技术主管部门依据国家相关技术规范和《贵州省产业园用地情况总调查暨2021年度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全面评价技术方案》,有序组织开展产业园用地情况调查评价。
本次调查评价主要开展以下工作:产业园名录整理。收集产业园基本信息,明确产业园四至范围;开发区全面评价。在开发区批准范围内以宗地为基本调查单元开展用地状况、供地状况、用地效益及管理绩效等调查,按照全面评价要求,完成开发区批准范围土地集约利用评价工作。按照全省建设用地利用情况起底大调查要求,开展起底大调查,摸清批而未供、闲置土地和闲置厂房用地情况;产业园用地情况总调查。在开发区及第二类产业园实际管理范围内全面收集有关园区信息,重点对其土地利用、利用效益有关指标和数据进行调查,并对园区用地状况进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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