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业动态 | 空间规划(06.14-06.20)
近日,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印发了《关于开展国土空间规划城市体检评估有关工作的通知》,部署在全省开展市县国土空间规划城市体检评估工作。
《通知》强调开展国土空间规划城市体检评估,是党中央、国务院赋予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重要职责,各地级以上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国土空间规划城市体检评估工作。以习大大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引导,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和结果导向相结合,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和科学简明可操作,对城市发展特征及规划实施效果定期进行分析和评价,及时揭示城市空间治理中存在的问题和短板,不断完善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和实施机制,提高城市空间治理现代化水平,推动建设安全韧性、绿色低碳、开放协调、创新智慧、包容共享并独具魅力的美好城市。
《通知》明确了全省国土空间规划城市体检评估工作的具体要求和工作部署。
?一是注重结合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工作
强化体检评估与规划编制的衔接互动,将规划体检评估结论作为市县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完善的重要基础和依据。
?二是注重利用和完善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信息系统
尽快将体检评估指标数据纳入全省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信息系统。
?三是注重发挥技术支撑单位的稳定力量
充分利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管理的规划院、学会、协会等力量,稳妥有序开展体检评估工作。
?四是注重形成易直接感知的评估结果
加强社会公众参与,以人的需要、感受和全面发展来细化完善评估结果。
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开展国土空间规划城市体检评估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措施》等文件精神,加快完善“一年一体检、五年一评估”规划实施体检评估制度,根据自然资源部工作部署,现就在全省各市、县(市)开展国土空间规划城市体检评估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国土空间规划城市体检评估工作
开展国土空间规划城市体检评估,是党中央、国务院赋予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重要职责。各地级以上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以习大大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引导,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和结果导向相结合,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和科学简明可操作,对城市发展特征及规划实施效果定期进行分析和评价,及时揭示城市空间治理中存在的问题和短板,不断完善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和实施机制,提高城市空间治理现代化水平,推动建设安全韧性、绿色低碳、开放协调、创新智慧、包容共享并独具魅力的美好城市。
二、准确把握国土空间规划城市体检评估工作原则
(一)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建设人民城市。坚持“人民城市人民建,人民城市为人民”,为人民群众有序参与城市治理提供平台,查找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宜业、宜居、宜乐、宜游方面的突出问题,提升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坚持新发展理念,统筹发展和安全,促进城市高质量发展。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通过体检评估揭示城市治理中的风险、短板和挑战,促进城市发展方式转变,推动城市更高质量、更有效率、更加公平、更可持续、更为安全的发展。
(三)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和结果导向相结合,提高城市治理现代化水平。坚持目标导向,对照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总体目标和阶段目标,着重监测规划约束性指标和强制性内容的实行情况,科学评估规划实施绩效。坚持问题导向,着力发现城市在国土生态安全、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民生保障、实施时序、政策配套等方面的突出矛盾和问题。坚持结果导向,从规模、结构、布局、质量、效率、时序等多角度查找产生问题的原因,提出有针对性的政策举措。
(四)坚持一张蓝图干到底,实施全生命周期管理。落实“统一底图、统一标准、统一规划、统一平台”要求,依托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建立完善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信息系统,提升体检评估功能模块智能化水平,加强贯穿规划编制、任务分解、体检评估、督查问责、反馈落实的规划全生命周期管理,支撑国土调查、用途管制、执法督察等自然资源全过程管理。
(五)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注重科学简明可操作。构建科学管用、便于操作、符合实际的评估指标体系。充分利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国土空间数据优势,加快推进各类空间数据和关联管理数据的有序共享,保证数据的客观性、易获取性和可操作性。鼓励利用大数据等先进技术,提高对空间治理问题的动态精准识别能力。
三、认真落实国土空间规划城市体检评估工作要求
(一)注重结合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工作。市、县(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按照自然资源部印发的《国土空间规划城市体检评估规程(试行)》(以下简称《体检评估规程》,和《城区范围确定规范(试行)》有关工作要求,紧密结合国土空间规划编制,组织市本级及所辖县(市)开展城市体检评估工作。以第三次国土调查数据为基础,依据《城区范围确定规范(试行)》确定城区范围,在此基础上,按照《体检评估规程》要求,重点结合市县国土空间规划提出的总体目标和阶段目标,从战略定位、底线管控、规模结构、空间布局、支撑体系及实施保障等方面内容构建评估框架,切实摸清现状,针对安全、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等方面,找准问题,提出策略。
(二)注重利用和完善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信息系统。市、县(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充分衔接已运行的全省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信息系统,尽快将体检评估指标数据纳入信息系统,并鼓励结合地方实际增设体现城市空间质量、效率和结构的指标。要加强部门协同,加快建立指标数据获取长效机制。要突出数字赋能,落实大数据战略,完善体检评估数字化、智能化分析评价功能,建设体检评估报告辅助生成机制,提升我省“一张图”信息系统建设水平。
(三)注重发挥技术支撑单位的稳定力量。市、县(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立足于构建全省稳定的体检评估工作网络,充分利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管理的规划院、学会、协会等力量,建立体检评估工作专班,制定体检评估工作方案,发挥技术支撑优势,稳妥有序开展体检评估工作。
(四)注重形成易直接感知的评估结果。市、县(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以促进体检评估结果能用、管用、好用为目标,在及时反映规划实施情况的基础上,更着眼于对城市时空发展体征的分析和评价,提出针对性解决措施,为市、县(市)人民政府完善城市治理提供参考。同时加强社会公众参与,广泛征集社会公众意见和建议,以人的需要、感受和全面发展来细化完善评估结果,突出城市国土空间微观、落地、群众易直接感知的评估内容,不断提高社会满意度。
四、其他有关事项
(一)将规划体检评估作为市县国土空间规划编制的重要基础。现阶段各地应结合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同步开展体检评估工作。2020年已开展并完成城市体检评估工作的10个原国审城市可不再开展,但其所辖县(市)应按要求开展城市体检评估工作。各市、县(市)完成城市体检评估后,要将体检评估成果用于在编的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将体检评估反映的问题和需求研判,作为规划编制的重要决策依据。
(二)将规划体检评估作为监督规划实施的重要手段。国土空间规划批准实施后,省厅将依托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信息系统,进一步健全“一年一体检、五年一评估”的国土空间规划体检评估制度,提升体检评估功能模块智能化水平,建立健全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监测预警长效机制,强化体检评估对规划实施监督的支撑作用。
(三)各市、县(市)应按照《体检评估规程》相关要求形成体检评估报告、附件、相关指标及规划实施分析图矢量数据成果,并纳入市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成果同步报批。体检评估成果将作为审核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的重要参考。
(四)请各市、县(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指定1名联络员,填写联络员名单回执,并由地级以上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汇总后于6月20日前报省厅(国土空间规划处)。
广东省自然资源厅
2021年6月9日
二、广东省自然资源厅等六部门联合印发《广东省农田整治提升行动方案(2021-2025年)》
近日,广东省自然资源厅等六部门联合印发《广东省农田整治提升行动方案(2021-2025年)》,要求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
广东省农业农村厅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广东省水利厅广东省农垦总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农田整治提升行动方案(2021-2025年)》的通知
粤农农〔2021〕151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有关单位: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东省农田整治提升行动方案(2021-2025年》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行。
广东省农业农村厅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广东省水利厅广东省农垦总局
2021年6月4日
广东省农田整治提升行动方案
(2021-2025年)
为深入贯彻习大大总书记在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央农村工作会议上的重要讲话精神,深入实施“藏粮于地、藏粮于技”战略,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开展撂荒耕地整治和复耕整治,提升耕地地力,确保良田粮用,巩固和提高粮食生产能力,夯实保障粮食安全基础,现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
通过农田整治提升行动,到2025年新增建设318万亩高标准农田,改造提升335万亩,统筹发展28万亩高效节水灌溉(均以国家实际下达我省任务为准),平均每年耕地质量提升0.1个等级,确保我省粮食产能稳定在1200万吨以上;全省复耕撂荒耕地约64万亩,2021年完成复耕复种面积50%以上,完成连片15亩以上的撂荒耕地复耕,力争到2023年可复耕撂荒耕地全部复耕,扩大粮食种植面积;到2025年,结合复耕整治、高标准农田建设等方式恢复和新增耕地20万亩,为我省保障粮食安全和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中走在全国前列、创造新的辉煌奠定坚实基础。
二、工作原则
(一)党政同责,多元参与。坚决落实粮食安全党政同责,持续加大资金投入,积极引导社会力量开展农田整治提升。鼓励农户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主筹资投劳,参与农田整治提升和运营管理。
(二)夯实基础,确保产能。突出粮食生产功能区和粮食生产基地,新建高标准农田与改造提升相结合,撂荒耕地复耕复种与恢复和新增耕地相结合,着力完善农田基础设施,持续改善农业生产条件,提升耕地质量,稳步提高粮食生产能力。
(三)因地制宜,综合治理。坚持“一地一策”,综合施策,分类推进。统筹高标准农田建设和耕地质量建设,强化耕地保护与质量监管,确保高质量完成国家下达我省的建设任务。
(四)依法严管,良田粮用。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完善高标准农田建后管护机制,确保长期发挥效益。建立健全激励和约束机制,高标准农田、整治后的撂荒地、恢复和新增耕地主要用于粮食生产,坚决遏制耕地“非农化”,严格管控“非粮化”。
(五)深化改革,注重长效。鼓励改革创新,发挥农民首创精神,支撑基层先行先试,围绕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探索适合不同地区土地经营权流转、农田托管服务和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有效路径。鼓励和支撑新型经营主体参与农田整治提升,对其参与实施项目可适当简化操作程序。
三、重点任务
(一)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提升耕地质量
1.优化规划布局。修编新一轮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按照国家部署,结合国土空间、水资源利用等相关规划和国土“三调”成果,全面梳理全省建设区域,省、市、县三级修编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统筹安排规划期内任务,制定分年度工作计划。突出提升粮食产能,优先在粮食生产功能区、粮食生产重点县开展高标准农田建设。省级现代农业产业园中有高标准农田建设需求的地块,在2021年安排建设;已建成高标准农田的地块,优先纳入改造提升范围。将具备条件的撂荒地纳入高标准农田建设范围。农业农村和水利部门要统筹规划、共同建设,落实项目区的水源保障,满足项目区灌溉需求。推动新增高效节水灌溉面积符合计量条件和节水要求。(省农业农村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自然资源厅、水利厅、农垦总局等按职能分工负责,各地级的上市农业农村、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水利、农垦部门落实。以下均需各地级以上市相关职能部门落实,不再列出)
2.提高建设标准。根据《高标准农田建设通则》及相关技术规范与标准,统筹考虑农田、水利、林业、电力、气象、农作物病虫害预警防控等各方面因素,按照良田粮用、增加农户收入、提升耕地质量、提高农业机械化水平的整体要求,因地制宜确定高标准农田建设内容和项目投资,不低于国家确定的投资标准要求。(省农业农村厅、财政厅、农垦总局等按职能分工负责)
3.强化组织实施。及时分解落实高标准农田年度建设任务。每年将建设任务报省政府同意后分解下达,将建设任务纳入省政府与地市政府签订的耕地保护目标责任书内容。健全完善我省农田建设管理制度体系,规范开展项目前期准备、申报审批、招标投标、工程施工和监理、竣工验收、监督检查、移交管护等工作,实现农田建设项目集中统一高效管理,可授权业务主管部门审核项目结决算并充分利用第三方力量提高审核质量和效率。(省农业农村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自然资源厅、水利厅、农垦总局等按职能分工负责)
4.提升建设质量。严格实行建设标准,确保建设质量。以粮食生产功能区、粮食生产重点县等为重点,打造一批宜机化改造、土壤酸化改良、高效节水灌溉、绿色农田、智慧农田、不村一二三产业融合、整县推进等高标准农田建设创新示范区,建设一批集中连片、旱涝保收、节水高效、稳产高产、生态友好、宜机作业的高标准农田,探索可复制推广的高质量建设新模式。严格按程序开展农田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确保建成的高标准农田符合质量、数量要求。健全完善高标准农田建设管护制度,落实管护主体、资金和责任。将耕地地力提升作为高标准农田建设重要内容,综合采取平整土地、水肥利用、土壤调理等措施,建设一批退化耕地治理示范区,开展土壤酸化改良和退化耕地治理,改善耕地土壤条件,有效提高耕地产能。在新建高标准农田项目区采取秸秆还田、种植绿肥、增施有机肥等耕地质量保护和提升措施面积要达80%以上,在国家和行业标准的基础上,结合广东高标准农田耕地质量状况,建立健全耕地质量评价指标分级标准体系。探索合理耕作制度,实行用地养地相结合,加强后续培肥,防止地力下降。(省农业农村厅、财政厅、农垦总局等按职能分工负责)
(二)整治耕地撂荒,扩大种粮面积
1.深入排查,建立台账。开展拉网式、台账式排查,不留死角,摸清底数、掌握实情。根据排查结果,建立撂荒耕地整治台账,找准导致撂荒的成因,在此基础上对撂荒耕地进行分类,逐一提出针对性措施,依照法律法规并结合乡规民约开展全面整治。对具备耕种条件的,要马上开展复耕复种;对暂时不具备耕种条件的,要制订整改方案,分期分批推进,力争3年内全省可复耕撂荒耕地全部复耕。(省农业农村厅、自然资源厅、水利厅等按职能分工负责)
2.因地施策,整治整改。对于耕种条件一般、分布较为分散的撂荒地,积极探索收益分配机制,由承包者书面委托村集体“统一耕种、统一经营、统一分红”,集中零散耕地、撂荒耕地进行复耕和经营,村集体可按一定比例提取经营所得收益用于公益事业。对于耕种条件差且地块零碎的撂荒地,鼓励采取农户自主复耕、邻里免租金代耕代种和委托农事服务等模式,多种方式组织复耕。(省农业农村厅负责)
对因耕种基础设施差,特别是排灌设施失效导致撂荒的耕地,加大改造力度,加强撂荒地水利、农机通道等基础设施建设,对粤东粤西粤北基础相对薄弱或老少边穷地区给予倾斜支撑,尽早组织恢复耕作。对于已经整治好的撂荒地,水利部门会同农业农村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农业生产用水到田。(省农业农村厅、自然第资源厅、水利厅等按职能分工负责)
3.加强督查,销号管理。建立健全撂荒耕地复耕监督机制,对撂荒耕地复耕复种实行网格化管理,责任到人、挂图作战,复耕一块、核销一块。各地特别是镇、村要加强撂荒耕地的巡查、督查和管理,向社会公布监督电话,接受社会监督,构建撂荒耕地复耕复种长效监督机制。(省农业农村厅、自然资源厅、水利厅等按职能分工负责)
(三)恢复和新增耕地,保障耕地数量
1.全面摸查,确定潜力。根据国土“三调”中的即可恢复和工程恢复地类数据成果,由农业农村部门会同自然资源签部门对残次果因等符合条件的可恢复、新增耕地地块进行重点梳理,综合考虑水源、土壤污染情况、农户意恩等,确定可通过复耕整治、高标准农田建设等方式恢复和新增耕地的地块,制定相应措施,分期分批组织实施。省自然资源厅会同省农业农村厅制定高标准农田建设新增耕地和新增粮食产能核定规则和程序。(省农业农村厅、自然资源厅、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林业局等按职能分工负责)
2.分类施策,统筹推进。根据摸查情况综合施策、分类推进,对残次果园等即可恢复、可工程恢复地块、各地要开展复耕整治,通过地表清理、工程建设等方式恢复耕种条件;对符合高标准农田建设恢复或新增耕地条件的地块,通过高标准农田建设恢复或新增耕地。在此基础上,由镇、村集体引导承包经营户调整种植结构实现复耕。鼓励国有企业、社会资本开展耕地恢复和粮食生产。省农业农村部门会同自然资源部门,将20万亩恢复和新增耕地计划任务细化分解下达各地,定期联合开展督导,压实各地责任。省财政适当安排资金,支撑整治工作顺利开展,对具备当年整治条件的,要迅速组织开展整治;对暂不具备整治条件的,要制订整治台账,明确时间表和措施,分期分批推进,力争在5年内全部整治完毕。(省农业农村厅、自然资源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水利厅、林业局等按职能分工负责)
3.加强监管,确保质量,严格落实恢复和新增耕地项目质量日常巡查监管制度,建设单位对所负责的项目开展实地巡查监督,对发现问题的项目要落实整改,确保整治地块符合耕种条件。监理单位要严格按照工程监理规范,做好项目的工程质量监管。严格验收程序,确保通过验收的项目符合相关标准、具备耕种条件。(省农业农村厅、自然资源厅、发展改革委、水利厅等按职能分工负责)
(四)加强资金投入保障
建立健全农田建设投入稳定增长机制、耕地地力保护与提升资金保障机制,各地要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将农田整治提升作为重点事项,各级财政要支撑恢复和新增耕地以及撂荒地整治基础设施建设,各地要合理安排资金,保障农田建设投入符合相关要求;有条件的地方可结合财力情况,对流转撂荒地恢复种植水稻给予适当补贴。以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区为平台,打破行业界限、部门分割,统筹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区内相关项目安排。农业农村部门要统筹安排高标准农田建设与现代农业产业园、“一村一品、一镇一业”等项目建设,提升资金综合效益,落实提高土地出让收入用于农业农村比例政策,加大土地出让收入对高标准农田建设的支撑力度。高标准农田建设中增加的耕地作为占补平衡补充耕地指标在省域内调剂,所得收益用于高标准农田建设。积极探索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用于符合条件的高标准农田建设,特别是对于能够新增耕地的高标准农田建设,鼓励以耕地指标收入为偿债来源发行专项债券募集资金。积极引导金融资本、社会资本投入高标准农田建设。(省财政厅、农业农村厅、发展改革委等按职能分工负责)
(五)引导农户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积极参与
1.支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设高标准农田,对具备条件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主组织实施的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可简化操作程序,以先建后补等方式实施。鼓励对建设内容单一、技术方案简单、总投资1000万元以下的项目采取以工代赈方式推行,优先就地就近吸纳农民工参与项目建设,获取劳务报酬。此类项目可按照规定不进行招投标。(省农业农村厅、发展改革委等按职能分工负责)
2.鼓励和支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承包撂荒地、恢复耕地、新增耕地,促进复耕复种。鼓励支撑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和农业龙头企业发展粮食规模生产,提倡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组建“农机+农事”服务组织,推广合作式、订单式、托管式、跨区作业等服务模式。支撑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面向小农户特别是承包撂荒地、恢复耕地、新增耕地的农户提供全程托管或主要生产环节托管服务。强化农业公共服务组织和农机社会化服务组织建设,培育壮大农业生产托管服务组织,发展农业生产性服务业,形成农业生产托管服务市场,鼓励以自然村或行政村为单位,成立土地股份合作社,将复耕后的土地统一流转,或者委托社会化服务组织进行托管,通过生产托管降低农户耕作成,提高产业收益。(省农业农村厅负责)
(六)加大土地流转力度引导农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特别是农业龙头企业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代耕代种、联耕联种及托管等方式,承包撂荒地、恢复耕地、新增耕地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促进土地适度规模化流转。对连续撂荒2年以上的耕地,要依照法律法规并结合乡规民约,采取责令复耕、代耕代管和流转等措施推进复耕复种;土地经营权流转受让方弃耕抛荒连续2年以上的,承包方应在合理期限内解除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承包方在合理期限内不解除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发包方有权要求终止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优先扶持已流转土地建设高标准农田。(省农业农村厅负责)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省政府建立农田整治提升工作协调机制,由省委农办、省农业农村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粮食和储备局、省林业局、省农垦总局等有关单位参与,加强信息互联互通。各市、县级人民政府相应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出台实施方案,抓好具体任务落实。探索试点“田长”制,市、县、镇政府和村委会主要负责人担任“田长”,确保农田整治提升工作落地落实。(省农业农村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自然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粮食和储备局、林业局、农垦总局等按职能分工负责)
(二)加强信息支撑。完善“一张图”系统,将农田建设、使用、管护等情况一图统管,利用卫星遥感和实地巡查相结合等手段加强耕地监控。加强技术服务力量,建立健全省级农田整治提升技术支撑工作机制,承担上图入库、标准制定、统计调查、耕地质量监测等技术服务工作。市、县两级相应建立健全技术支撑工作机制。(省农业农村厅负责,省自然资源厅等配合)
(三)落实奖惩制度。将农田整治提升行动纳入粮食安全责任考核、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实绩考核、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等,强化考核结果运用。对完成任务好的地区给予通报表扬和倾斜支撑,对工作不力、进度滞后、质量低下的地区实施约谈。(省农业农村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自然资源厅、粮食和储备局等按职能分工负责)
(四)加强宣传引导。通过网络、电视、报纸等媒体,广泛宣传农田整治提升政策,推广典型案例,加强对农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政策引导,营造良好社会氛围,调动各地开展农田整治提升工作积极性。(省农业农村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自然资源厅、水利厅、农垦总局等负责)
三、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的实施意见》
近日,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的实施意见》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的引导意见》精神,推动我省加快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现结合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引导思想。坚持以习大大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引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大大生态文明思想和习大大总书记对广东系列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牢固树立山水林田湖草是一个生命共同体的理念,紧紧围绕我省构建“一核一带一区”区域发展格局,以保护自然、服务人民、永续发展为目标,建立分类科学、布局合理、保护有力、管理有效,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优美生态环境、优良生态产品、优质生态服务的需要,为建设粤港澳大湾区和美丽广东提供生态支撑。
(二)总体目标。按照国家工作部署,完成全省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总体布局,编制南岭国家公园总体规划、全省自然保护地规划和整合优化预案,构建统一的自然保护地分类分级管理体制。到2025年,完成南岭国家公园主要建设任务和珠江口国家公园相关论证工作,以及全省自然保护地整合归并优化。完善自然保护地体系地方性法规、管理和监督制度,提升自然生态空间承载力,初步建成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力争保护管理工作走在全国前列。到2035年,自然保护地管理效能和生态产品供给能力显著提高,自然保护地陆域部分占省陆域国土面积15%以上、海域部分占省管辖海域面积8%以上,实现严格保护、科学利用、精细管理、高效共享,全面建成具有国内先进水平和世界一流水准的自然保护地体系。
二、构建科学合理的自然保护地体系
(三)健全自然保护地规划体系。逐步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自然保护区为基础,各类自然公园为补充的自然保护地分类系统。依据国家自然保护地规划和省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全省自然保护地规划,各地级以上市和自然保护地管理任务较重的县(市、区)应编制本辖区自然保护地规划。自然保护地管理机构组织编制各自然保护地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和详细规划。经批准的各类自然保护地规划是开展保护、建设、管理的依据,未经批准不得在自然保护地内进行建设活动。
(四)确立国家公园主体地位。按照全国国家公园总体布局,整合相关自然保护地,统筹考虑自然生态系统完整性和周边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合理确定空间布局,创建具有广东特色的国家公园。整合国家公园涉及的自然保护地管理资源和力量,建立健全特许经营制度和政府主导、管营分离、利益协调、差别化管控的运营机制,构建辐射带动发展新模式,拓展原住居民就业增收途径,助推乡村振兴,逐步形成北部生态发展区绿色发展增长极。
(五)开展自然保护地整合优化。科学评估全省重要自然生态系统、自然遗迹、自然景观和生物多样性,将生态功能重要、生态系统脆弱、自然生态保护空缺的区域纳入自然保护地体系,以保持生态系统完整性为原则,认真落实整合优化工作;对区域交叉、空间重叠或同一自然地理单元内相邻、相连的自然保护地进行合并重组。各地应按照自然保护地整合优化工作部署组织开展确权登记、科考监测、总体规划编制修订等工作。
三、建立统一规范高效的管理体制
(六)分级行使自然保护地管理职责。结合自然资源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理顺现有各类自然保护地管理职能,构建分级管理体制,实行分级设立、分级管理。中央直接管理和中央地方共同管理的自然保护地由国家批准设立;地方管理的自然保护地由省政府批准设立,管理主体由省政府确定。当地政府承担自然保护地内经济发展、社会管理、公共服务、防灾减灾、市场监管等职责,发挥在自然保护地规划、建设、管理、监督、保护和投入等方面的主体作用;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各类自然保护地;自然保护地管理机构会同有关部门承担生态保护、自然资源资产管理、特许经营、社会参与和科研宣教等职责。跨行政区域的自然保护地由其所在市、县(市、区)的共同上一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探索公益治理、社区治理、共同治理等保护方式。
(七)科学设置自然保护地管理机构。理顺管理职能,做到一个保护地、一套机构、一块牌子。各类自然保护地可设立专职管理机构或由综合管理机构统一管理,确保每个自然保护地都有相应机构进行管理。探索自然保护地群的管理模式。珠三角各市应于2021年年底前、粤东粤西粤北各市应于2022年年底前完成自然保护地管理机构设置。
(八)依法确认范围并勘界立标。各级政府依法确认自然保护地范围和区划,开展勘界定标,并结合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及林地、湿地、海洋等专项调查成果建立矢量数据库,实现全省自然保护地一张图、一套数,同时与生态保护红线衔接,在重要地段、重要部位设立界桩和标识牌。确因技术原因引起的数据、图件与现地不符等问题可以按管理程序一次性纠正。不得借机违规调整自然保护地范围和管控分区。
(九)推进自然资源资产确权登记。自然保护地自然资源资产,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根据国家规定按照分级和属地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登记管辖。每个自然保护地作为独立的登记单元,清晰界定区域内各类自然资源资产的产权主体,划清各类自然资源资产所有权、使用权的边界,明确各类自然资源资产的种类、面积和权属性质,逐步落实自然保护地内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代行主体与权利内容,非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实行协议管理。
(十)实行自然保护地差别化管控。国家公园和自然保护区按核心保护区和一般控制区实行分区管控,自然公园原则上按一般控制区管理。原则上核心保护区内禁止人为活动;一般控制区内限制人为活动。在自然保护地内实行建设项目负面清单管理。
四、建立创新共享可持续的发展机制
(十一)加强自然保护地建设。以自然恢复为主,辅以必要的人工措施,分区分类开展受损自然生态系统修复。因地制宜对自然保护地内退出的矿区、水电设施等进行生态修复。建设生态廊道,减少生境破碎化。线性基础设施尽量避让自然保护地,确无法避让的,应尽量采取桥隧方式穿越自然保护地,留足野生动物通道,或采取建设辅助性穿(跨)越线性工程的生态廊道等有效措施。加强野外保护站点、巡护路网、监测监控、应急救灾、森林防火、有害生物防治和疫源疫病防控等保护管理设施建设。提升生态治理能力,推进规范化和标准化建设,打造智慧自然保护地。
(十二)分类有序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经科学评估,将保护价值低的建制城镇、村或人口密集区域、社区民生设施等调整出自然保护地范围。充分敬重原住居民意愿,对核心保护区内原住居民实施有序搬迁;对暂时不能搬迁的,可以设立过渡期,允许开展必要的、基本的生产活动,但不能再扩大发展。依法清理整治探矿采矿、水电开发、工业建设等项目,通过分类处置方式有序退出;根据历史沿革与保护需要,依法依规对自然保护地内的耕地实施退田还林还草还湖还湿。坚决防止借整合优化之机把具有保护价值的重要生态区域或生态脆弱敏感区域调出自然保护地范围,坚决防止将违法违规行为合法化,坚决防止把有严重问题的区域调入自然保护地范围。对涉嫌违法违规的自然保护地问题地块,坚持查处在前,严禁以“调”代“改”。
(十三)创新自然资源价值实现机制。实行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制度,规范自然保护地内自然资源利用行为,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完善自然保护地控制区经营性项目特许经营管理制度,创新收益分配机制,保障原住居民和相关产权主体的合法利益。探索通过租赁、置换、赎买、合作等方式,由自然保护地管理机构实行统一管理、补偿和分配,兑现资源收益。健全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将自然保护地内的林木按规定纳入公益林管理。落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十四)建立共建共治共享机制。扶持和规范原住居民从事环境友好型经营活动,支撑和传承传统学问及人地和谐的生态产业模式,促进转产增收,提升社区群众参与感、获得感。完善公共服务设施,提升公共服务功能。建立志愿者服务体系。鼓励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参与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建设与发展,营造政府主导、多方参与、共同建设、共同治理、共享收益的良好氛围。
五、建立科学完善的监督考核制度
(十五)建立监测体系。构建集资源保护管理、生态监测、风险预警、快速反应处置于一体的监测体系。建立健全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测制度,定期统一发布生态环境状况监测评估报告。对自然保护地内基础设施建设、矿产资源开发等人类活动实行全面监控,及时评估和预警生态风险。
(十六)建立评估考核机制。落实以生态资产和生态服务价值为核心的考核评估指标体系。适时引入第三方评估制度,对自然保护地管理进行评价考核,适时将评价考核结果纳入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体系,作为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评价及责任追究、离任审计的重要参考。
(十七)建立执法监督机制。落实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督办法,建立包括相关部门在内的统一执法机制,在自然保护地范围内实行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依法依规明确各级各类自然保护地执法主体。建立自然资源刑事司法和行政执法高效联动的综合执法合作机制,加强区域生态环境保护和地区间生态环境联防联控联治、联合执法和警务合作。强化监督检查,定期开展自然保护地监督检查专项行动,对自然保护地保护不力的责任人和责任单位进行问责。
六、保障措施
(十八)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党委和政府应担负起自然保护地建设管理的主体责任,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将自然保护地发展和建设管理纳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全面推行“林长制”,省委主要领导同志兼任第一总林长,省政府主要领导同志兼任总林长,加强对自然保护地工作的领导。广东国家公园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应加强对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建设重大问题的引导和协调。省自然资源厅、省林业局要发挥牵头作用,会同有关单位建立任务分工台账,抓好各项工作落实。
(十九)建立健全法规制度。严格实行国家自然保护地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研究制定配套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全面规范自然保护地设立、晋(降)级、调整和退出规则,建立健全自然保护地政策、制度和标准规范,实行全过程统一管理。加快推进南岭国家公园管理办法和特许经营等制度建设,完善各类自然保护地管理规定。自然保护地改革措施需要突破现行地方性法规规定的,须按程序报批,取得授权后施行。
(二十)强化资金保障。建立以财政投入为主的多元化资金保障机制,统筹各级财政资金,按自然保护地规模和管护成效加大财政转移支付力度。鼓励金融和社会资本出资设立自然保护地基金,对自然保护地建设管理项目提供融资支撑。
(二十一)加强队伍建设。适当放宽艰苦地区自然保护地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条件,建设高素质专业化队伍和科技人才团队。引进自然保护地建设和发展急需的管理和技术人才。通过互联网等教学手段,积极开展岗位业务培训。
(二十二)加强科技支撑和交流合作。组建省自然保护地专家委员会,为自然保护地建设管理提供智力支撑。建立健全自然保护地科研平台和基地。研究建立自然保护地资源可持续经营管理、生态旅游、生态康养等活动的认证机制。加强合作交流,推进粤港澳大湾区自然保护地保护管理一体化合作。
(二十三)加强宣传引导。充分利用传统媒体和新媒体等平台,广泛宣传我省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建设成效。积极开展生态旅游、自然体验和生态教育等活动,引导全社会树立敬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生态文明理念。
四、广东省人民政府明确《广东省全面推进拆旧复垦促进美丽乡村建设工作方案(试行)》实施至2023年6月30日
根据行政管理实际情况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近日,广东省人民政府对以省政府(含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制定的暂行、试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决定对5份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对11份规范性文件明确实施期限,实施期限届满且未按规定延长实施期限的,文件自动失效。其中,省人民政府明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全面推进拆旧复垦促进美丽乡村建设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广东省全面推进拆旧复垦促进美丽乡村建设工作方案(试行)的补充通知》(以下简称《补充通知》)实施至2023年6月30日。
据了解,为深入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助力支撑脱贫攻坚和美丽乡村建设,妥善解决农村建设用地闲置问题,广东省人民政府分别于2018年和2019年印发上述两份通知。《通知》提出,要结合新农村建设总体目标,力争在十年内全面完成全省农村旧住宅、废弃宅基地、空心村等闲置建设用地的拆旧复垦,有效解决农村建设用地闲置等问题。并强调应遵循敬重意愿、公开交易、保障权益、严格管理等4项工作原则,在全省范围内开展拆旧、 复垦、交易、分配等4项工作内容,推动农村拆旧复垦工作,促进美丽乡村建设。
2019年11月,为加大拆旧复垦对美丽乡村建设的支撑力度,确保拆旧复垦平稳有序开展,提高工作的整体性系统性协调性,省人民政府印发《补充通知》,向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提出8项要求。《补充通知》指出,要在工作中发挥村庄规划对美丽乡村建设的指引作用、加强与相关政策和工作的协调性、加强乡村传统学问和传统景观保护、规范动态地类的利用和管理、鼓励拆旧复垦助力水田垦造、优化交易分配机制和资金划转方式、完善灾后复产重建适用内容、加强廉政风险防控。
据悉,《通知》印发实施以来,全省各地积极推动农村旧住宅、废弃宅基地、空心村等闲置建设用地拆旧复垦,有力地促进了我省美丽乡村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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