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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动态 | 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和生态修复(05.31-06.06)

来源:??????2021/6/13 10:52:33??????点击:
一、侯德义:工业地块污染治理重在解决哪些问题

正文如下: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污染地块治理制度及技术正经历着跨越式发展,相关法规及标准陆续出台,关键技术持续攻关,污染地块治理示范工程相继开展,为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的稳步推进奠定了坚实基础。然而,近年来的污染地块治理实践表明,我国的工业地块治理工作尚处于初级阶段,仍存在地块调查监测方式简单、修复模式粗放、风险管控制度不健全等问题。因此,扎实推进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应持续强化地块调查、修复及风险管控“三环节”。

精准防治健全地块污染调查与监测体系。地块土壤污染调查是开展有效地块土壤污染防治的前提。“十三五”以来,我国地块土壤污染调查法规体系建设初见成效。2016年12月,环境保护部发布《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简称“环境保护部42号令”),初步建立了“初步调查定污染、详细调查画范围”的地块土壤环境调查体系。2018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对建设用地污染状况调查和监测提出了明确的法律要求。与此同时,多项地块土壤污染调查相关的标准及导则陆续发布,规定了地块土壤调查的详细步骤及相关技术,完善了地块污染调查法规体系。但在实践中地块调查及监测体系仍存在一定不足,需要持续改进和完善。

首先,强化初步调查,保障地块安全再利用。环境保护部42号令规定,疑似污染地块在进入用地流程之前需进行初步调查,判断地块污染情况。因此,初步调查是地块安全利用的“第一道关”。一方面,生态环境管理部门应提升对初步调查的重视程度,健全和完善初步调查制度,构建初步调查监管机制,保障初步调查的有效实施,加强对初步调查报告的抽查审核以及土壤污染防治法的执法检查;另一方面,相关企业和单位应加强土壤污染调查的团队建设,从理论、技术及实践等各层面增强从业团队土壤调查的专业能力及职业素养。

其次,推进精细调查,实现精准治污。精细调查是精准修复的前提。目前我国地块调查和监测的费用平均不超过5%,与欧美国家的20%—30%相比有较大差距。过低的调查经费投入是我国地块治理不重视调查的体现。调查团队往往仅机械地、教条地遵照相关导则开展工作,导致对污染地块溯源不足、刻画不精、调查不彻底。未来几年大家需要引入多层次协同、多证据支撑的污染地块精准调查方法体系,推动我国污染地块治理由“重工程、轻调查”向“精细调查、精准修复”转变,在节约成本、提升修复效率的同时降低修复行为的环境扰动,为绿色可持续修复奠定基础。

再次,加强信息公开,充分发挥公众参与的监管作用。《土壤污染防治法》明确提出了地块治理全过程信息公开的要求。地块治理过程中,信息公开及公众参与的落实既可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及参与权等基本权益,又能调动公众的“主人翁”意识,对地块治理进行监管,助力污染地块治理。尤其在污染调查环节,民众作为地块污染的见证人和经历者,是重要的污染调查工作“监管人”。同时,信息公开的落实也将对地块调查与治理团队形成压力,以有效减少调查中的不规范行为,提高土壤调查的真实可靠性。现阶段,我国地块治理的信息公开存在公开途径单一、公开内容简单等问题,在部分地区的地块治理工作中公众参与制度没有得到有效落实。因此,应充分利用各类信息技术,实现多途径、跨平台的信息公开,降低公众获取信息的门槛,丰富信息公开内容,并通过宣传教育等,引导公众真正参与到土壤污染防治工作中来,为“净土”保卫战筑起一道“全民参与”的坚固防线。

以可持续理念构建污染地块土水协同治理新范式。土壤与地下水系统之间相互依存、紧密联系,是不可割裂的有机整体。污染物可通过下渗、蒸发等过程在土壤与地下水之间迁移,多数污染地块均存在土壤和地下水同时污染的现象。因此,“土水协同治理”是地块治理的必由之路,并已成为修复行业的广泛共识。

一是要加强原位技术的研发、应用与推广。随着国际修复界对修复行为二次影响与可持续性理解的不断深入,修复行业正在从传统高扰动、高能耗的修复模式向绿色可持续的低扰动修复模式转型,其中原位修复技术可实现就地修复,大大降低了因挖掘及运输等过程产生的环境足迹,已逐渐成为土壤地下水修复领域的研究热点。目前我国自主研发的原位修复技术与装备同欧美等国相比还有较大差距,急需构建“高效低扰”的原位修复模式,适应我国污染地块修复的实际需求。除此之外,现有研究普遍对原位修复技术的长效性认识不足。污染物的衰减与转化是一个复杂的过程,包气带介质的高异质性往往导致拖尾、回弹现象的出现,光照、温度变化、降雨等自然界过程往往会造成修复材料的老化和改变污染物的可迁移性,这些因素均可使修复失效。今后的研究急需开展修复技术的长效性评估,实现土壤地下水的协同、长效修复。

二是要创建污染地块异位修复新范式,严控二次污染。我国现阶段很多污染地块修复项目均有“等不及、等不起”的问题,因此“短平快”的异位修复技术在修复市场中仍占据主导地位。我国独特的经济发展模式,决定了土壤地下水污染的用地常聚集于工业园区,一旦搬迁,修复工程量巨大。由于单个场地逐一构建大型处置设施耗时长、成本高,因此急需推动集中、高效的区域污染土壤治理中心建设,创建并推广“预处理—污废收集—土壤高效修复”一体化的土壤污染治理模式,利用模式效应降低污染地块土壤治理全生命周期环境影响和成本,同时加快地块再开发进程。此外,需要分别从管理和技术层面开展二次污染防控,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构建完备的法律法规制度,规范和引导修复施工,对污染区域进行有效阻隔,避免地块污染物质暴露逸散。同时,还须在制度层面探索“治理与开发协同并进”的污染地块管理模式,实现大型污染地块的高效焕活再利用与价值重塑。进行“边治理、边开发”的探索,将两者有机结合,开启地块安全利用的快速通道。

加强风险管控的制度建设和广泛应用。风险管控主要通过稳定化、阻隔、覆盖等工程措施和制度控制等管理措施隔离污染源、切断暴露途径,虽未彻底清除污染物,但可有效降低或消除污染地块造成的健康风险,保障人居环境安全。风险管控是工业污染地块治理的关键手段。现阶段,我国城市用地需求迫切,但大部分工业地块由于存在一定环境风险,难以较快进入用地流程。风险管控的出现可有效解决二者的矛盾,在阻隔工业地块污染、降低风险的同时允许地块投入使用,保障城市发展的稳定推进。此外,目前我国污染地块数量巨大,对所有的污染地块进行完全的修复既不具备经济上的可行性,也不具备技术上的适用性。因此,在目前阶段应大力提倡风险管控。

一方面,长期有效性是风险管控面临的突出挑战。实际工程中,即使风险管控工程完成后验收达标,日晒雨淋等自然因素可能会导致工程设施的老化,在部分地块中,还可能存在污染物回弹现象,导致工程失效,形成环境风险和健康风险。因此,开展有效和健全的地块长期监测与管理至关重要。2019年,生态环境部发布《污染地块风险管控与土壤修复效果评估技术导则(试行)》,规定了实施风险管控的地块需要进行后期环境监管,并建议开展1—2年一次的长期监测,对我国污染地块长期监测和管理形成了很好的推动作用。今后仍需依据工程实践经验,在制度层面及技术层面持续完善地块长期监测体系。此外,政府部门应加强风险管控区域的科学管理,构建有效的制度控制管理体系。

另一方面,风险管控的有效实施需要环境监管部门发挥重要作用。根据《土壤污染防治法》和环境保护部42号令,污染地块可通过修复或风险管控,实现地块的安全利用。由于部分地方政府和专家对法规政策的理解不到位,对土壤和地下水污染的复杂性认识不足,在实际操作的层面导致目前实施风险管控的污染地块,无法进入再开发的程序,使得《土壤污染防治法》提倡的风险管控在很多情况下不再具备可行性。这种做法有可能带来较大的环境、社会和经济的负面效应。为了解决这一矛盾,地方政府应进一步明确和优化污染地块名录的管理,确保实施风险管控的污染地块,通过风险管控效果评估和专家论证后,能移出名录,进入再开发的流程。环境监管部门应明确地块移出名录的流程和程序,严格遵守相关法规,破除实施过程中的阻碍。

总之,近年来,尽管我国工业地块的治理在技术及政策体系的建设上均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但成熟健全的污染地块治理体系建设不可能一蹴而就,需要在实践中不断摸索与发展。一方面,要持续加大土壤污染相关科技研发的资金投入,吸引更多科研力量加入土壤污染修复行业;同时督促高校加强对土壤污染防治学科的建设,为土壤污染防治大军持续输出高质量人才。另一方面,继续加强土壤污染防治的制度建设,不断完善法规及标准体系,规范土壤修复行业,提升土壤修复的理论及技术水平,扎实推进“净土”保卫战。在“补短板”的同时,也要结合国情及治理中的实际问题,探索新思路,开发新技术,尝试新模式,走出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土壤污染治理之路,为土壤污染的全球治理贡献中国智慧。


二、什么是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增量”和“存量?分别应如何处理?

2020年7月3日,国务院召开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整治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会议指出,乱占耕地建房行为触碰耕地保护红线,威胁国家粮食安全。当务之急,就是要立行立改,坚决止住增量,防止再增加违法违规面积,使耕地再受到非法侵占。对历史存量问题的整治,要依法依规,讲求工作方法,把握好工作重点和节奏,分步整治,分类处置,积极稳妥有力有序有效推进。

1.什么是“新增”农村乱占耕地建房?

2020年10月20日上午,自然资源部召开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典型案例通报资讯发布会。有关负责人在发布会上指出,7月3日,韩正副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召开电视电话会议,对此项工作进行了全面部署,要求各地立行立改,从即日起,对增量问题,要以“零容忍”的态度,坚决遏制新增乱占耕地建房行为,发现问题就要坚决处理。因此,各地要以7月3日为时间节点,对此后发生的新增乱占耕地建房行为予以严厉打击。

2021年3月16日,自然资源部官网公开通报54起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典型案例。通报指出,2020年7月3日,国务院召开电视电话会议,对全国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整治工作进行动员部署,要求以“零容忍”的态度,坚决遏制新增乱占耕地建房行为。国务院电视电话会议以后违法占用耕地新建、扩建、续建或非法出售的房屋,均属“顶风违建”。

2.对“新增”问题处理有哪些要求?

2020年7月3日,国务院召开电视电话会议要求,对增量问题采取“零容忍”的态度,及时发现、及时整治、及时处理。2020年7月31日,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联合召开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专项整治有关工作资讯发布会,自然资源部党组成员、国家自然资源专职副总督察陈尘肇在会上要求,对新增违法违规行为,各地要以“零容忍”的态度依法严肃处理,该拆除的要拆除,该没收的要没收,该复耕的要限期恢复耕种条件,该追究责任的要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3.什么是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存量问题?

2020年9月初,农村乱占耕地建房专项整治行动部际协调机制办公室印发《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摸排工作方案》,对存量问题开展摸排。《方案》明确,本次摸排对象为全国范围内2013年以来各类占用耕地建设的没有合法合规用地手续的房屋。之前个别或部分已经建设但与2013年以来违法违规建房行为有整体关联性的房屋,要一并摸排。

《方案》明确,此次摸排类型分为住宅类、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类,以及工矿、仓储、商服、旅游等产业类。对农村宅基地类住宅,以宗为单元开展摸排,并认定房屋是否符合当地“一户一宅”政策或“分户条件”;对单元楼式的多户住宅,以项目为单元开展摸排,摸清房屋类型、建设和使用情况、土地违法和处罚情况等;其他两类以项目为单元,摸清该类房屋用途、建设主体、建设依据、土地违法和处罚情况等,最终形成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工作台账。

4.如何处理存量问题?

2021年1月21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副总理韩正在北京主持召开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专项整治工作会议。韩正强调,要坚持分类分步、依法有序整治存量,着力整治强占多占、非法出售等恶意占地建房行为,科学确定整治顺序,不搞“一刀切”,避免简单化。要选择部分地方先行启动,积累经验后稳步有序铺开。要坚持依法依规整治,制定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说明,使各项工作于法有据、符合规定。


三、何谓基本农田?何谓高标准农田?基本农田五不准是什么?占用面临什么处罚?

正文如下:

1、那些与耕地有关的常识

根据《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07):耕地是指种植农作物的土地,包括熟地,新开发、复垦、整理地,休闲地(含轮歇地、轮作地);以种植农作物(含蔬菜)为主,间有零星果树,桑树或其他树木的土地;平均每年能保证收获一季的已垦滩地和海涂。耕地中包括南方宽度小于1.0m、北方宽度小于2.0m固定的沟、渠、路和地坎(埂);二级分类为水田、水浇地、旱地。

据联合国教科文组织(UNESCO)和粮农组织(FAO)不完全统计,全世界土地面积为18.29亿公顷左右,人均耕地0.26公顷。

根据《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2006—2020年)》,到2020年,全国耕地保有量为18.65亿亩以上,这也就是大家常听说的“18亿亩红线”。

2、基本农田是什么?

农田又称为耕地,在地理学上是指可以用来种植农作物的土地。

2008年中共十七届三中全会提出对基本农田实行永久性保护的概念,“永久基本农田”无论什么情况下都不能改变其用途,不得以任何方式挪作它用的基本农田。具体讲,基本农田是根据一定时期人口和国民经济对农产品的需求以及对建设用地的预测而确定的长期不得占用的和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期内不得占用的耕地。是从战略高度出发,为了满足一定时期人口和国民经济对农产品的需求而必须确保的耕地的最低需求量,老百姓称之为“吃饭田”“保命田”。

土地法规定,下列耕地应当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严格管理:

(一)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粮、棉、油生产基地内的耕地;

(二)有良好的水利与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正在实施改造计划以及可以改造的中、低产田;

(三)蔬菜生产基地;

(四)农业科研、教学试验田;

(五)国务院规定应当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其他耕地。

基本农田保护区以乡(镇)为单位进行划区定界,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与基本农田对应的是一般农田,也叫一般耕地,是指主要用于种植小麦、水稻、玉米、蔬菜等农作物并经常进行耕耘的土地。基本农田和一般农田的主要区别在于基本农田属于重点保护的耕地种类,非特别情况不得占用,一般农田可以没有基本农田保护严格。

因为基本农田是耕地中的精华,加强基本农田保护,对优质耕地实行特殊保护,对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发挥了积极作用。

永久基本农田即对基本农田实行永久性保护,2008年中共十七届三中全会提出此概念,“永久基本农田”即无论什么情况下都不能改变其用途,不得以任何方式挪作他用的基本农田。

3、基本农田和永久基本农田有区别吗?

永久基本农田既不是在原有基本农田中挑选一定比例的优质基本农田,也不是永远不能占用的基本农田。现在的永久基本农田就是大家常说的基本农田。加上“永久”两字,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的高度重视,体现的是严格保护的态度。

2001年,中国各地调整划定基本农田工作基本完成,全国共划定基本农田16.32亿亩。2004年,按照国务院部署,国土资源部和农业部联合组织开展了全国基本农田保护检查工作,基本摸清了基本农田的底数及变化情况。检查后统计结果表明,全国在册基本农田面积为15.89亿亩。

根据《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2006—2020年)》,到2020年,全国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为15.46亿亩以上。

4、高标准基本农田又是什么?

耕地是农业生产的重要物质基础,高标准农田是耕地中的精华。

高标准基本农田是一定时期内,通过土地整治建设形成的集中连片、设施配套、高产稳产、生态良好、抗灾能力强,与现代农业生产和经营方式相适应的基本农田。包括经过整治的原有基本农田和经整治后划入的基本农田。

为切实提高基本农田综合生产能力,我国从1999年开始将基本农田整理列为土地整理重点,投入力度不断加大,基本农田保护逐渐进入数量保护、质量建设并重轨道。2004年中央1号文件要求确定一定比例的国有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和建设高标准基本农田。

《全国高标准农田建设总体规划》提出到2020年,建成集中连片、旱涝保收的高标准农田8亿亩,亩均粮食综合生产能力提高100公斤以上。2022年,全国要建成10亿亩高标准农田,以此稳定保障1万亿斤以上的粮食产能。农业农村部网站的信息显示,截至2020年6月底,全国已建成高标准农田面积4339万亩。

5、基本农田“五不准”是什么?

近年来一些地方违反土地管理法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的规定,占用基本农田进行植树造林、挖塘养鱼等使基本农田面积不断减少、严重削弱了粮食生产能力。再此也强烈呼吁大家一定要认真实行土地管理法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坚决制止任意改变基本农田用途的行为,切实做好保护基本农田的“五个不准”:

1、不准占用基本农田进行植树造林、发展林果业和搞林粮间作以及超标准建设农田林网;

2、不准以农业结构调整为名,在基本农田内挖塘养鱼、建设用于畜禽养殖的建筑物等严重破坏耕作层的生产经营活动;

3、不准违法占用基本农田进行绿色通道和城市绿化隔离带建设;

4、不准以退耕还林为名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基本农田纳入退耕范围;

5、除法律规定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以外,不准非农建设项目占用基本农田。

凡在基本农田上进行植树造林(包括种植速生丰产林)、挖塘养鱼、绿色通道和城市绿化隔离带建设的必须马上停止和纠正。新增绿化造林、新建和扩建用材林基地均不得占用基本农田。

6、占用基本农田建厂可能面临什么处罚?

基本农田一经划定,未经国务院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擅自改变用途,这是不可逾越的“红线”,因此面临的处罚可能有:

(1)拆除复耕

首先就是要对地上建筑物进行拆除复垦,要将土地恢复到符合基本农田的标准才行,而这里面的费用全部都由违建人员负责。

(2)或将面临有期徒刑和刑拘

根据国务院《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建窑、建房、挖砂、采石、取土、堆放废弃物或进行其他破坏基本农田的活动。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说明》第三条的规定可知,如果占用基本农田5亩以上且大量毁坏耕地的,就构成犯罪了,将会处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且还要大量处罚金,通常是开垦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四、要以“长牙齿”的硬措施严守耕地红线!马兴瑞主持召开省政府常务会议

6月3日,省长马兴瑞主持召开省政府常务会议,深入贯彻落实习大大总书记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研究部署统筹做好当前疫情防控及高考工作、推动基础教育高质量发展、推进自然资源督察发现问题整改和数字政府改革建设等工作。

会议听取关于2020年国家自然资源督察发现问题及我省整改方案的汇报,强调要以“长牙齿”的硬措施严守耕地红线,狠抓源头治理,建立健全定期分析研判制度,依法管地用地。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尽快制定方案、细化措施、强化落实,确保按时保质整改到位。要进一步梳理违法建设用地、乱占耕地建房、闲置土地处置等共性普发问题,建立健全长效机制避免反弹。会议听取了关于2020年及今年第一季度省政府在自然资源领域委托行政职权实施情况的汇报,强调要进一步深化自然资源领域“放管服”改革,完善报批政策,提高审批效率,加强培训引导,突出监督管理,确保委托职权“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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