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业动态 | 空间规划(01.04-01.10)
一、广西: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项目沿线土地综合整治试点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近日,为落实交通建设项目耕地占补平衡,助推广西壮族自治区乡村振兴建设,规范交通项目沿线土地综合整治试点项目管理,广西自治区自然资源厅、交通运输厅印发了《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项目沿线土地综合整治试点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项目沿线土地综合整治试点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桂自然资规〔2021〕1号
各市、县自然资源、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广西交通投资集团、广西北部湾投资集团: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关于开展交通项目沿线土地综合整治试点工作的通知》(桂自然资规〔2020〕15号)要求,为引导和规范我区交通项目沿线土地综合整治试点工作,自治区自然资源厅、交通运输厅研究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项目沿线土地综合整治试点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实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2020年12月25日
附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项目沿线土地综合整治试点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区交通项目沿线土地综合整治试点项目管理,确保项目建设的成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整治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关于开展交通项目沿线土地综合整治试点工作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交通项目沿线土地综合整治试点项目(以下简称“综合整治项目”),是指依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综合考虑交通项目沿线资源禀赋和交通项目用地需求,合理选择整治区域,整体推进土地整治和沿线生态保护修复等,重点对农用地、闲置低效利用土地,生态退化及环境破坏的区域实施综合治理的活动。
第三条 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建设的高速公路、铁路、国省道沿线实施的土地综合整治试点活动,适用本办法。综合整治项目范围不包含交通项目主线及其交叉工程用地、沿线设施工程永久性用地、连接线用地等。
第四条 综合整治项目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政府引导,社会参与;
(二)保护优先,绿色发展;
(三)规划引领,综合治理;
(四)因地制宜,分类实施;
(五)敬重民意,维护权益。
第五条 综合整治项目(土地整治类子项目、临时用地及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实行由自治区一次立项,分区域(县或乡镇)设计、实施、验收、确认、备案。
第六条 交通项目建设单位是综合整治项目实施责任主体。综合整治项目建设严格实行项目法人制。综合整治项目由交通项目建设单位负责投资建设,综合整治项目费用应纳入交通项目工程建设成本。
第七条 地方人民政府要积极落实监管主体责任,统筹推进综合整治项目工作。
第八条 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综合整治项目参建单位开展信用评价工作,对被评为D级的参建单位,三年内不得承担土地综合整治项目。
第二章 项目管理权限和职责
第九条 自治区有关部门职责:
(一)自治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综合整治项目立项、新增耕地备案审查、指标管理、子项目抽验以及永久基本农田调整方案审核工作,牵头协调地方政府开展综合整治项目有关工作;
(二)自治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引导交通建设单位做好综合整治项目计划,协调地方政府开展有关工作,配合做好综合整治项目立项、管理和子项目抽验工作;
(三)自治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统筹推动乡村振兴战略实施,参与永久基本农田调整方案审核,负责综合整治项目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质量保护、交通项目沿线涉及高标准农田项目管理与入库,配合做好子项目抽验工作;
(四)自治区其他有关部门负责配合做好综合整治项目相关工作。
第十条 设区市有关部门职责:
(一)设区市人民政府负责统筹推进综合整治项目建设工作,协调各县级人民政府开展综合整治有关工作;
(二)设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综合整治项目管理、技术引导、参与可行性研究论证、新增耕地核定与备案审查、新增耕地确认、指标管理、永久基本农田调整方案论证、配合子项目抽验工作,整治区矿山生态修复方案及土石料利用方案审查,牵头协调地方政府各部门开展综合整治有关工作;
(三)设区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协调地方政府做好相关工作,配合做好综合整治项目立项、管理和子项目验收工作;
(四)设区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参与永久基本农田调整方案论证;负责交通项目沿线涉及高标准农田项目入库审查及有关项目建设,配合做好子项目抽验工作;
(五)其他有关部门负责配合做好综合整治项目相关工作。
第十一条 县级(含县级市、城区)有关部门职责:
(一)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统筹推进综合整治项目建设工作,组织做好综合整治项目建后管护工作,对辖区内上报材料成果的真实性、合法合规性和准确性负责;
(二)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综合整治项目范围确定、参与可行性研究论证、规划设计与施工图设计审核、设计变更审核、组织工程复核与耕地质量等别评定、子项目验收、信息报备、新增耕地备案、指标管理、永久基本农田调整方案听证论证工作、临时用地审批,对整治区矿山生态修复方案及土石料利用方案进行初审、配合做好子项目抽验工作,牵头协调地方政府各部门开展综合整治有关工作;
(三)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协调地方政府开展相关工作,配合做好综合整治项目管理、规划设计与施工图设计审核、设计变更审核、子项目验收和抽验;
(四)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参与永久基本农田调整方案论证;负责交通项目沿线涉及高标准农田等项目建设、入库,配合做好子项目抽验;
(五)其他有关部门负责配合做好综合整治项目相关工作。
第十二条 交通项目建设单位职责:
(一)负责综合整治项目选址、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申报立项;
(二)负责综合整治项目规划设计、预算编制、施工图设计。项目设计一次性做到施工图设计;
(三)负责对综合整治项目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与交通项目实行一次招标,综合整治项目与交通项目为同一施工单位、监理单位;
(四)负责组织工程自验、工程结算,落实耕地质量等别评定、工程复核等工作经费,配合验收单位开展验收等有关工作;
(五)负责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要求做好管护工作并落实相关经费,配合地方政府做好建后管护工作,严格用途管制。
第三章 项目立项
第十三条 综合整治项目申报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村庄规划、生态修复专项规划等相关规划;
(二)交通项目建设单位要征求当地政府和群众意见,并签订综合整治项目实施协议;
(三)项目实施范围根据交通项目路线走向划定,规模开展,集中连片实施;
(四)项目建设能满足交通项目耕地占补平衡需求、临时用地需求、永久基本农田补划需求;
(五)项目区建设前后耕地面积有增加、耕地质量有提升;
(六)项目区内权属清楚、无争议;
(七)符合国家和自治区其他有关要求。
第十四条 综合整治项目立项申报应提交的材料:
(一)交通项目建设单位立项申报文件;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交通项目建设单位与县级人民政府签订的综合整治项目实施协议。涉及矿山生态修复的要提供设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矿山生态修复方案、土石料利用方案;
(四)项目所在地农业农村、水利、林业等有关部门意见或县级人民政府意见;
(五)乡镇人民政府、村委会、村民小组意见(签章)和项目涉及地村民签字同意进行综合整治的意见书。涉及土地权属纠纷的,地方政府出具同意整治意见;
(六)项目区影像资料;
(七)其他资料(含电子文档)。
第十五条 综合整治项目申报和审核程序:
(一)交通项目建设单位作为项目申报单位,组织项目立项申报材料,向自治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自治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请立项;
(二)收到申报材料后,由自治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自治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市、县自然资源、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开展三级联审,对评审通过的综合整治项目出具评审意见,对符合立项条件予以立项。
第四章 项目规划设计与审核
第十六条 综合整治项目立项后,交通项目建设单位根据立项文件和有关行业技术要求,按子项目分区域(县或乡镇)完成项目区测量、规划设计、施工图设计等工作。
第十七条 项目规划设计与施工图申报应提交材料:
(一)交通项目建设单位关于项目规划设计与施工图审核的申报文件;
(二)项目规划设计报告、预算编制文本及图册、项目单体图设计、施工图设计说明书;
(三)乡镇政府同意书(盖章);
(四)项目采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测量的数字化成果(比例尺1:1000);
(五)项目区影像资料等;
(六)其他资料(含电子文件)。
第十八条 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委托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开展综合整治项目规划设计与施工图审核工作。
交通项目建设单位组织完成项目规划设计和施工图设计编制后,向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审核;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相关部门及专家开展项目规划设计和施工图评审工作,对评审通过的项目规划设计和施工图出具审核通过文件。
第五章 项目实施
第十九条 综合整治项目按子项目分区域(县或乡镇)实施,实施周期与交通项目一致。
第二十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依法规选取土地综合整治的勘测、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参建单位,严格按照合同约定以及国家和自治区发布的行业技术规范组织项目实施和监理。
第二十一条 交通项目建设单位应加强综合整治项目合同管理,与相关参建单位签订的合同,应明确双方权利与义务、进度及质量要求、违约处理方式、合同支付方式等内容,确保合同符合法律法规,确保合同主要条款完备、明确,具有可实行性。
第二十二条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交通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将项目名称、立项单位、项目法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监督单位、建设规模、主要工程、工期等内容在项目实施地设立标志牌并在相关媒体上进行公告,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三条 实行工程进度季报制。每季末前,交通项目建设单位将综合整治项目本季度的项目实施总体情况和进度情况报送至自治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与自治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自治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与自治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将及时汇总相关情况并组织市、县有关部门集体研究解决项目建设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第二十四条 综合整治项目实施应当严格按审核通过的项目规划设计和施工图进行,不得随意变更。
如涉及设计变更,由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及专家进行评审,并出具变更审核结果。
第二十五条 设计变更需提交的材料包括:
(一)设计变更申请报告;
(二)设计变更方案。包括相关文本、图、表资料及电子光盘,文本中明确设计变更的内容、范围、原因,设计变更在资金保障和技术上的可行性分析等内容;图件包括审核通过的规划设计图纸和变更设计图纸,变更设计图纸要以审核通过的规划设计图纸为底图进行绘制;
(三)变更部分原预算书及变更后该部分工程预算书;
(四)有关部门及专家对设计变更可行性出具的审查论证意见;
(五)以上材料的电子文档。
第二十六条 设计变更审核程序:
(一)提出申请。申请设计变更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或项目区群众)向交通项目建设单位提出申请;
(二)调查核实。交通项目建设单位组织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项目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进行现场调查核实,并拟订设计变更方案;
(三)征求意见。项目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组织交通项目建设单位及有关部门就项目设计变更方案充分征求项目区群众意见;
(四)审查论证。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及专家对设计变更方案进行审查论证,提出审查论证意见;
(五)出具结果。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根据审查论证意见,对符合设计变更条件、设计变更方案切实可行的出具变更审核结果。
第二十七条 交通项目建设单位要对设计变更材料真实性负责。项目设计变更方案经审核通过后方可实施,设计变更工程的施工原则上由原施工单位承担。
第二十八条 整治区域内交通项目建设与综合整治项目建设占用水田质量在八等以上、旱地质量在九等以上的,应严格按照现有相关规定、技术规范进行耕作层土壤剥离。耕作层土壤剥离、存储、利用工作由交通项目建设单位负责。剥离的耕作层土壤优先用于综合整治项目土地开垦、耕地提质改造、土地复垦、高标准农田建设等。
第六章 项目验收与确认
第二十九条 土地整治类子项目完工后,施工单位应向交通项目建设单位提交完工报告。交通项目建设单位收到完工报告后,应及时组织自验,出具自验报告。
第三十条 涉及补充耕地和耕地质量建设的子项目,应当在竣工验收前,由验收单位通过摇号选取的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机构根据相关政策和技术规范,对项目区范围内的耕地进行质量等别评定。
第三十一条 土地整治类子项目在自验合格后初验前,由验收单位通过摇号选取的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机构按相关规定和技术规程开展工程复核,工程复核的内容应包括新增耕地的面积和质量、工程数量和工程质量。
第三十二条 土地整治类子项目建设完成后,由交通项目建设单位按国家、自治区相关政策规范组织开展验收资料收集和编制工作。
申请子项目竣工验收应当提交项目立项材料、工程中间验收材料、项目竣工报告、自验报告、耕地质量等别评定报告、工程复核及检测报告,竣工结算书、竣工结算报告、竣工结算审计报告等财务资料以及项目设计、预算、施工、监理、管护准备、质量监督、土地权属管理工作报告等材料。
第三十三条 土地整治类子项目验收内容主要包括:项目规划设计、预算实行情况、项目完成情况、工程建设质量情况、完成工程数量情况、资金使用情况、项目竣工结算、工程管护措施、土地权属管理、档案资料管理等。
第三十四条 土地整治类子项目验收分区域(县或乡镇)组织开展。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收到交通项目建设单位验收申请后,按照自治区有关规定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子项目验收工作。子项目验收合格,由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出具子项目工程验收确认书,并将新增耕地报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确认后,按要求完成子项目信息报备。
第三十五条 综合整治项目产生的新增耕地备案按子项目分区域开展。涉及新增耕地和提质改造耕地的子项目,拟用于耕地占补平衡的,应在子项目通过竣工验收后,按照相关规定开展新增耕地核定与备案工作。经备案入库的新增耕地和提质改造耕地,方可用于耕地占补平衡。
第三十六条 所有子项目验收合格后,由交通项目建设单位按国家、自治区相关政策规范组织开展子项目抽验资料收集和编制工作。
申请综合整治项目子项目抽验应当提交子项目抽验申请文、项目竣工报告、各子项目验收合格确认文。各子项目验收材料将在抽验时查阅。
第三十七条 子项目抽验内容主要为各子项目验收工作质量状况。
第三十八条 各子项目验收合格后,交通项目建设单位向自治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自治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请抽验。自治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自治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子项目开展抽验。子项目抽验以现场对子项目进行编号、摇号随机抽取30%子项目开展验收形式进行,对抽取子项目全部验收合格的,出具综合整治项目总体验收合格确认书,涉及验收不合格的,责令交通项目建设单位对验收不合格子项目进行整改,整改后重新申请子项目抽验。
第三十九条 综合整治项目实施应充分敬重农民意愿、切实维护农民权益。项目实施前,要按照确权在先的原则,做到四至界址清楚、地类认定清晰、用地面积准确、权属手续合法,没有产权纠纷。项目实施中,涉及土地权属调整的,要在敬重权利人意愿的前提下,及时编制土地权属调整方案,组织签订权属调整协议,并确保调整结果公开、公平、公正。项目实施后,要根据权属调整方案和调整协议,依法确定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等土地相关权利,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项目竣工验收后,交通项目建设单位将项目竣工后的地块面积、坐标位置、基础设施等移交当地政府,并与乡镇、村签订后期管护协议书。
第四十条 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涉及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的纳入高标准农田管理,交通项目建设单位应配合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完成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上图入库工作。
第七章 补充耕地指标管理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所指的补充耕地指标,是指通过实施综合整治项目形成的,经验收并完成耕地占补平衡动态监管系统备案后,可用于占补平衡的耕地指标。
第四十二条 综合整治项目产生的新增耕地指标和提质改造耕地指标,优先用于保障该交通项目耕地占补平衡,节余指标自治区无偿收储10%后,剩余指标的70%归补充耕地项目所在地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所有,30%用于落实非农建设用地单位所投资的其他建设项目耕地占补平衡。自治区无偿收储10%用于调剂保障本市(含所辖县、市、区)补充耕地指标存量以及通过补充耕地指标交易方式不能完成建设项目占补平衡,确需自治区调剂的国家及自治区审批(审核、备案)的交通、能源、水利等自治区层面统筹推进重大项目和自治区统筹保障建设用地指标的扶贫移民搬迁集中安置居住区项目耕地占补平衡需要。补充耕地指标调剂收入金额根据有关规定和缴款通知书一次性足额缴入自治区自然资源厅非税收入汇缴专户。自治区自然资源厅统一收缴后,按月及时足额缴入自治区本级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综合整治项目涉及永久基本农田布局调整的,按相关程序报批。
第四十四条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矿山地质环境治理(矿山生态修复)、地质灾害治理及其他行业项目按其部门有关规定实行。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自然资源厅、交通运输厅负责说明。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十日后实施,凡以前颁布的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近日,四川省巴中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巴中市林业局为贯彻落实《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林权类不动产登记做好林权登记与林业管理衔接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0]31号)精神,联合编制印发了《巴中市林权登记办事指南》,该《指南》是四川省市(州)层面首个林权登记的引导性规定。
《办事指南》覆盖林权不动产登记全部业务类型,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及森林林木所有权、林地使用权及森林林木所有权、林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及森林林木经营权不动产登记,其中林地使用权及森林林木所有权登记又包括国有林地使用权及森林林木所有权(国有)和集体林地使用权及森林林木所有权两类。登记事项共20项。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严格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有关要求,《办事指南》明确所有的登记事项均从法定的30个工作日压缩为3个工作日。
《办事指南》提出
? 依法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及森林林木所有权进行首次登记时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可由承包人提出申请,也可由发包方提出申请;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由承包方提出申请。
? 国有林地使用权及森林林木所有权(国有)申请人应当是以划拨、出让或承包方式取得国有林地使用权及森林、林木所有权人。
? 集体林地使用权及森林、林木所有权首次登记由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的,由集体经济组织申请;与集体经济组织联营的,由联营双方共同申请;自留山由林地使用权人提出申请;责任山及承包经营集体山林的,由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
? 林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及森林林木经营权则由经营权流转双方共同申请。
此外,《办事指南》还对林权不动产登记的申请材料、办理流程、收费依据及标准等作了进一步的细化与明确。
省厅不动产登记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巴中市《林权登记办事指南》的印发不仅对全市国有和集体林地及地上林木所有权、使用权、承包经营权等林权登记行为进行了规范,而且对林权登记办理流程和系统模块进行重新优化,有利于推进林权依法登记和管理,对全省进一步规范此项工作提供了典型经验。
近日,中山市人民政府印发《中山市国有建设用地合并与分割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实施办法》主要由五部分构成:《实施办法》的总则、国有建设用地合并要求、国有建设用地分割要求、监督检查、附则。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国有建设用地合并与分割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
现将《中山市国有建设用地合并与分割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行。
中山市人民政府
2020年12月31日
中山市国有建设用地合并与分割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国土空间规划管控,有序解决土地规划历史遗留问题,推动重大项目落地,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效益,助力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中山市建设用地规划条件管理办法》和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因城乡规划调整需要对本实施办法施行之前已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的国有建设用地进行合并与分割的,适用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 国有建设用地合并与分割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政府主导,以政府鼓励的产业项目、城乡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公共安全设施项目建设以及土地整备等需求为前提。
(二)坚持依法依规,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的约定的基础上,优化规划条件变更流程,完善出让合同签订及后续管理。
(三)坚持实事求是,妥善处理历史遗留的多宗用地整体报建、跨多宗用地建设等问题,规范不动产登记行为。
(四)坚持节约集约,通过国有建设用地合并整合利用、分割盘活,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及利用效益。
第四条 国有建设用地合并与分割,应当同时符合下列要求:
(一)总体规划划定为建设用地;
(二)属闲置土地的已按规定处置;
(三)不涉及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以其他形式限制土地使用权的;
(四)地上房屋未办理《预售许可证》或土地未以分摊面积登记到房屋买受人名下(含预告登记)的;
(五)出让合同未约定不允许合并或分割;或已约定不允许合并或分割,但因政府实施规划调整导致用地被部分收回土地使用权后剩余用地需整合开发,以及工业用地因政府招商引资需要或同意项目整合开发的;
(六)符合交通及市政基础设施设计、城市设计(建筑及景观设计)、历史学问保护、海绵城市建设、河岸线退让、公共服务设施配套等相关规划要求。
第五条 国有建设用地合并与分割,应核发建设用地规划条件变更批复书(明确规划指标)及三线图、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评估并补缴土地出让金,重新签订出让合同、签订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划拨补充协议,并办理不动产登记。
第二章 国有建设用地合并
第六条 国有建设用地合并,是指依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及详细规划,将同一土地使用权人名下已办理不动产登记、同为出让或划拨和土地登记用途相同的若干宗相连用地整合为单宗用地。属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在本实施办法施行后办理一次国有建设用地合并:
(一)协议出让的住宅(含商业住宅,下同)、商业用地(含商业办公,下同),现状为空地或地上建筑物未办理不动产登记,经市土地管理委员会审议同意的;公开出让的住宅、商业用地,因政府实施规划调整导致用地被部分收回土地使用权后,剩余部分用地需整合开发,经市土地管理委员会审议同意的;
(二)土地登记用途为商业的划拨征地留用地,现状为空地或地上建筑物未办理不动产登记的;
(三)土地登记用途为工业(商品厂房项目和新型产业用地除外,下同)、仓储由于项目整体建设或增资扩产等需要,经属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以下简称镇街政府)核实,市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审定准入的;
(四)土地登记用途为公共设施、教育、文体、医疗卫生、行政办公等公益公建用地(统称公益公建用地),由于项目整体建设等需要,经市行业主管部门或镇街政府核实通过的;
(五)出让合同明确用地允许与周边地块整合开发,现状为空地或地上建筑物未办理不动产登记的;
(六)本实施办法施行前,相连的非公开出让用地已整体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地上建筑物跨多宗用地并已办理不动产登记,且未办理《预售许可证》或未以分摊面积登记到其他买受人名下(含预告登记)的。
前款用地中部分被规划为道路、绿地、广场的,允许以证载土地用途为单一主要用途整宗用地办理国有建设用地合并手续。
前款第(一)(五)项情形中的商业住宅与住宅可按住宅用途办理国有建设用地合并。
第七条 合并后国有建设用地的规划指标按以下方式确定:
(一)容积率。住宅及商业用地合并后的容积率按合并前各宗用地出让合同(或划拨批准)的约定确定。即合并后用地容积率=各宗用地计容建筑面积总和÷各宗用地面积总和。
工业、仓储及公益公建用地合并后的容积率按详细规划确定,其中工业用地的容积率须结合项目行业容积率准入标准要求确定容积率下限。
(二)其他规划指标。国有建设用地合并后用地的绿地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等规划指标按详细规划确定。
国有建设用地合并前规定需配建公共服务设施的,合并后不得减少配建数量或降低配建标准。
商业住宅与住宅用地合并后须配置的商业建筑面积为合并前允许配置的商业建筑面积最大值。
第八条 合并后的国有建设用地按合并前土地登记用途对应的不动产登记规范办理不动产登记。其中,商业住宅与住宅用地合并的,按住宅用途对应的不动产登记规范办理不动产登记。
第九条 合并后国有建设用地须重新约定开工、竣工时间,自重新签订出让合同、签订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划拨补充协议之日起六个月内为开工日期;工业、仓储用地自约定开工之日起九个月内竣工,住宅、商业及公益公建用地自约定开工之日起两年内竣工。
第十条 合并后建设用地的剩余使用年限为原登记的剩余使用年限。合并前多宗土地的剩余使用年限不一致的,合并后用地的剩余使用年限可按合并前最短或最长进行约定。
第十一条 工业、仓储、国有划拨公益公建用地、国有划拨村集体名下征地留用地的合并,不需征收土地出让金差额,但合并后用地的剩余使用年限增加的,须结合使用年限进行评估,合并后土地的价值高于合并前多宗土地价值总和的,土地使用权人应补缴土地出让金。
除工业、仓储、国有划拨公益公建用地、国有划拨村集体名下征地留用地外的其他用地,须对合并前后的土地分别进行评估。合并后土地的价值高于合并前多宗土地价值总和的,土地使用权人应补缴土地出让金。
第三章 国有建设用地分割
第十二条 国有建设用地分割,是指为落实城乡规划调整、满足公共服务设施和公共安全设施建设等需求,依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及详细规划,土地使用权人将已办理不动产登记的单宗建设用地分为若干宗独立的用地。
因城乡规划调整,导致部分土地已登记用途与详细规划用途不相符,且符合改变土地用途规定的,经市土地管理委员会审议同意,土地使用权人可在本实施办法施行后办理一次国有建设用地分割,将与详细规划用途不相符部分办理国有建设用地分割手续。分割后详细规划用途不相符部分须同时办理改变土地用途手续,且分割后住宅用地、工业用地不得少于10亩,商业用地及其他用地不得少于5亩。
第十三条 已登记用途与详细规划用途相符的部分按原土地登记用途办理不动产登记,与详细规划用途不相符的部分按详细规划用途办理改变土地用途手续并办理不动产登记。
第十四条 国有建设用地分割后按照原土地登记用途办理不动产登记的,除住宅、商业用地的容积率应根据分割前用地出让合同的约定确定外,分割后各宗用地的规划指标按详细规划确定;分割后按照详细规划用途办理改变土地用途手续的,规划指标按详细规划确定。
第十五条 国有建设用地分割后按照原土地登记用途办理不动产登记的,其剩余使用年限与原登记剩余使用年限一致;分割后按照详细规划用途办理改变土地用途手续的,其使用年限按新用途的法定最高年限重新约定。
第十六条 已登记用途与详细规划用途不相符的用地,分割前后经市场评估产生土地价值差额的须补缴土地出让金。应补缴土地出让金=分割后改变土地用途用地的市场评估价+分割后详细规划用途相符的剩余用地的市场评估价-分割前用地的市场评估价。
第十七条 已登记用途与详细规划用途不相符的用地属闲置土地的,分割后用地的开工、竣工时间按闲置土地处置方案的要求确定;不属闲置土地的,分割后不改变土地用途部分用地的开工、竣工时间以分割前用地出让合同约定确定,改变土地用途部分用地的开工、竣工时间则按市土地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的方案实行。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市自然资源局负责办理国有建设用地合并与分割手续,包括出具建设用地规划条件变更批复书及三线图、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组织地价评估,按程序报市政府批准后重新签订出让合同、签订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划拨补充协议,并办理不动产登记。市招商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工业、仓储用地合并出具项目准入意见。市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市级公益公建项目整体建设进行核实出具意见。镇街政府负责对镇级公益公建用地中项目整体建设进行核实出具意见;落实土地管理属地责任,对辖区建设用地的开发建设进行跟踪管理。
第十九条 市自然资源局、市招商领导小组办公室、镇街政府等相关部门及工作人员违反本实施办法的规定办理国有建设用地合并与分割,或违规进行审查的,由市人民政府责令纠正,并按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土地使用权人违反本实施办法规定,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办理国有建设用地合并与分割的,将土地使用权人纳入市“信用联合奖惩应用系统”黑名单,构成违法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建设用地中部分经法院处置后须办理土地部分转让的,依照法院出具的生效法律文书或协助实行通知书依法办理土地部分转移登记。
第二十二条 公益性建设项目拆迁安置地涉及国有建设用地分割的,按照我市公益性建设项目历史拆迁安置地处理有关规定实行。
第二十三条 住宅、商业用地开发建设后涉及部分配套公建设施用地移交的,按我市公建设施建设管理有关规定实行。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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